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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28日下發《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乾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對檢察人員承辦的案件發生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確認發生冤假錯案等情形的,一律啟動問責機制。
《意見》指出,檢察人員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發生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確認發生冤假錯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傷殘等情形的,一律啟動問責機制,核查是否存在應予追究司法責任的情形。
《意見》將司法責任分為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責任、重大過失責任和監督管理責任。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工作中故意實施違背職責的行為,或有重大過失,怠於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應承擔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責任或重大過失責任;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檢察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怠於行使或不當行使監督管理權,導致司法辦案出現嚴重錯誤的,應當承擔監督管理責任。
《意見》明確了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責任必須追責的11種情形:如包庇、放縱被舉報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毀滅、偽造、變造或隱匿證據的;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以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據的等。
《意見》同時明確了重大過失責任必須追責的8種情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出現重大錯誤,或案件被錯誤處理的;遺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錯誤羈押或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人員自殺、自傷、行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毀證、逃跑的;舉報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財物遺失、嚴重損毀的;舉報控告材料內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其他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