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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經市政府批准,市環保局、市市場監管委聯合發佈強制性地方標準《天津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並於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標準》的實施,將實現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標準與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受納水體水環境功能要求及污水再生回用相關標準的緊密銜接。該《標準》將本市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控制項目限值分爲A、B、C三級標準。《標準》規定,新(改、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據測算,本次提高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全市可實現COD減排2.08萬噸/年,氨氮減排0.44萬噸/年,分別佔全市排放總量的10%和18%。
面臨嚴峻的水污染形勢,制定和實施更加嚴格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並與即將實施的《水污染防治條例》形成組合拳,是本市推動水污染防治的重大舉措。這些舉措對促進本市深入貫徹落實國家“水十條”,大力推進清水河道行動,促進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實現污染物減排和水環境質量明顯改善,推動京津冀生態環保聯防聯控都將起到至關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