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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高院對陳夏影、黃興等人再審無罪賠償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分別決定支付黃興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863384.52元;向林立峯(已逝)父母支付1294095.48元;支付陳夏影2213977.92元;共計支付537萬餘元。福建高院並依法向上述賠償請求人賠禮道歉,爲黃興、林立峯、陳夏影恢復名譽。
此前報道,1996年福建省福清市發生一起綁架殺人案,一名男童被害,其家人此前曾收到綁架勒索字條。黃興、林立峯、陳夏影三名青年被警方認定爲犯罪嫌疑人。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8年、2000年、2002年三次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興、林立峯、陳夏影構成綁架罪。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福建高院兩次發回福州中院重審。
2006年,福建高院第三次作出終審裁定,以“原判綁架罪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爲由,駁回三被告上訴,維持福州中院判決:黃興、林立峯判處死緩,陳夏影無期徒刑。三被告人及家屬多年申訴無果。林立峯於2008年在獄中病逝。
今年5月29日上午,福建省高院再審宣判,認定19年前的福清綁架殺人案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黃興、林立峯、陳夏影三人不構成綁架罪。1996年被逮捕時,黃興21歲、陳夏影17歲。19年後,他們重獲自由和名譽。
對於國家賠償的結果,當事人黃興、陳夏影都看得比較淡。昨天接受北青報採訪時,黃興說,在他內心,這個賠償遠遠不夠,因爲多少錢也買不回來他失去的近20年的青春。“我心裏怎麼不恨那些辦案的人?但現實總要面對,我現在只想過自己的生活,過輕鬆、平淡的生活。”
被問及是否要追責,陳夏影也心情複雜。他說自己其實已經放下了仇恨,但看到一審公訴人鄭小波非但不用承擔責任,前不久還獲評“福建省十大法治人物”時,他真的有點“不淡定了”。
1998年一審,鄭小波擔任該公訴人三次出庭。但其對三名嫌疑人的申訴未予理睬。“作爲檢察官,當年證據明顯不足,他還要指控他們有罪。”陳夏影留有一份1999年的當地日報,上面刊發《案犯不認賬,照樣要定罪》的檢察院工作報道,署名鄭小波。
在陳夏影看來,法院再審宣告無罪後,當年辦錯案的人員是否應該得到處理姑且另論,但再頒發榮譽,無疑是對錯案當事人及家屬的一個刺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