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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不久的女嬰小欣怡在小區曬太陽時,被高空拋擲的水泥塊砸傷,導致七級傷殘。事後小欣怡父母向小區內可能拋物並導致此次傷害事件的業主集體索賠。這起民事案件10日在武漢市漢陽區法院一審宣判,判決80名持有涉案樓棟住房的業主共賠償39.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出生46天的女嬰小欣怡在漢陽區世紀龍城小區11棟2號房樓下南側曬太陽,被高空拋擲的水泥塊砸傷。小欣怡受傷後被送往醫院救治,經鑑定小欣怡殘疾程度目前評定爲七級殘疾。法院依法認定小欣怡獲賠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39.5萬元。
小欣怡受傷案件中,無法確定高空拋物肇事者,因此小區11棟2單元2樓及以上大多數住房業主均成爲此案被告。法院認爲,侵權責任法明確“從建築物上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規定,由於該起傷害未找到實際侵權人,原告將可能加害的房屋所有權人作爲被告,並要求其承擔補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認爲,小區11棟2單元2樓及以上1號、2號、3號房均有致害的可能和部分控制風險的能力,原告也主張被告按戶承擔責任,符合法律設定的初衷,因此被告應按持有房屋的數額承擔補償責任。部分被告主張事發時在上班、出差等不在場的抗辯,法院認爲相關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不可能是致害人,對其要求免除責任的主張均不予認可。還有部分房屋涉及出租的責任承擔問題,法院明確,被告業主可持相關證據向房屋實際使用人予以追償。
最終,漢陽區法院一審判決,每套住房業主應補償小欣怡4079元。因此,73名擁有涉案樓棟中一套住房的業主分別按此標準賠償,持有兩套住房的兩名被告分別補償8159元,持有3套住房的兩名被告則應賠償1.2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