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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未病”“懲前毖後”“改變‘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的狀況”……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反腐三人談”節目日前邀請了中央紀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熊驚峯、中央黨校教授辛鳴,就如何準確理解和把握監督執紀的“四種形態”進行了探討,受訪嘉賓的不少提法引起網民的關注。
“四種形態”是指黨內關係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爲常態;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爲大多數;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極少數。記者採訪有關專家學者,爲您梳理了“四種形態”的三種解讀表達。
【釐清“黨紀”與“國法”的邊界】
——運用好監督執紀的“四種形態”是紀委的“分內之事”。中國社會科學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祕書長高波等專家認爲,日前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爲紀檢機關履行職責、強化監督執紀問責提供了重要遵循依據。從嚴治黨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
——變重點審理涉嫌犯罪問題爲聚焦審理違紀問題。熊驚峯在“反腐三人談”節目中說:“以前在審覈處理階段,我們對被審查人涉嫌犯罪問題的審理投入過多力量,紀檢監察部門實際上成了司法機關的‘預審室’。下一步,在執紀審理方面,我們將改進審理方式,由以往重點審理涉嫌犯罪問題,轉變爲聚焦審理違紀問題,用黨章黨規黨紀衡量違紀行爲。在審覈事實、證據的基礎上,加強對黨紀條規適用和處理方式的審覈,確保監督執紀的‘四種形態’準確運用。”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劉俊海認爲,紀委不再成爲司法機關的“預審室”,釐清黨紀和國法的邊界,體現了執紀與執法的無縫對接和有機銜接,是依法治國思維的具體體現。
——改進審理文書。熊驚峯說,在審理報告等文書中,需要將違紀行爲按“六大紀律”進行分類和表述,將違紀問題與涉嫌犯罪問題分開表述,用紀律語言描述違紀行爲,體現紀律審查特色。
【“治未病”】
——“冰山一角”下還需“監督執紀”日常化。辛鳴把“四種形態”稱爲類似中醫“治未病”的戰略舉措:“對於社會輿論和不少公衆而言,紀委大刀闊斧地清除病竈、一些較高級別幹部落馬可能是最吸引眼球的新聞。然而,這只是紀檢監察部門日常工作的‘冰山一角’,是‘四種形態’中的‘極極少數’。”
相關專家指出,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就要求以紀律管黨,執紀手段不僅是立案調查、撤職查辦,還包括日常的批評教育、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這都是黨章明確規定的“主體責任”。這樣的工作看似不受輿論關注,卻是對黨員幹部真正的愛護。
——“層層防線”更好地促進幹部隊伍自我淨化完善。熊驚峯和高波等認爲:“破‘法’無不是從破‘紀’開始的,而且發展的軌跡往往都一樣,從違紀苗頭、一般違紀發展到嚴重違紀,最終大肆違法犯罪。‘四種形態’針對黨員幹部違紀行爲的共性規律,給出了由輕到重的因應之策,通過層層設置防線,一級一級地進行阻擋,而且處理措施越來越嚴厲。持之以恆地落實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就是立足黨的紀律紮緊約束權力的籠子,就是堅持抓早抓小促進治本,就是不斷自我淨化、自我完善。”
相關專家還指出,不少被處分的幹部都說過共同的話:“如果黨組織早一點跟我談話、早一點提醒我、早一點拉住我不往前走,我也不至於走到今天。”可以看出防微杜漸,“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其實是對黨員幹部真正的愛護。
【“不以破大案論英雄”】
——輕微違紀豈是“小節”。熊驚峯表示:“近年來,相當一部分黨組織習慣於把幹部監督工作的防線只設置在反對腐敗上,認爲只要幹部沒有腐敗問題,其他問題就都可以忽略不計;相當一部分紀委只重視查辦大案要案,把監督執紀工作退到法律的‘紅線’,認爲違反紀律‘無傷大雅’。造成部分黨員幹部不惜違反黨的紀律,甚至走上違法犯罪道路。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誤讀,主要原因是有些同志片面地把全面從嚴治黨認爲就是反腐敗。”
——紀檢監察部門“聚焦主業”的必然迴歸。辛鳴等專家表示,從紀委真正常態化發展來看,恐怕更多的應該“聚焦主業”:“所謂‘主業’,就是首先承認黨員幹部不是完人,也會犯各種大大小小的錯誤,違反紀律進行相應懲處只是我們迫不得已的最後底線。而紀律的本意是讓黨員們儘可能不去違反紀律,是在違反紀律苗頭出現之前或是剛剛出現的時候,及時把苗頭制止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