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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一男子在公司組織外出旅遊時不慎受傷,申請認定工傷時先後被市區兩級勞動部門認定不算工傷,該男子不服認定向香洲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求得到法院支持。
員工出遊拍照不慎受傷
時某是珠海某公司生產部操作員,2013年5月6日參加公司組織到深圳的員工旅遊。在拍照時,時某懸空跳起,左腳先着地後沒有站穩向後摔倒,被醫院診斷爲左膝半月板損傷、左膝關節多發韌帶損傷。該公司向珠海市香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了對時某的工傷認定申請。香洲區人社局認定其爲非工傷。時某不服,向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複議。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相關行政複議決定,維持了香洲區人社局的決定。時某仍然不服,向香洲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香洲區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旅遊受傷是否工傷?
庭審中,時某認爲,單位組織職工外出旅遊,是職工的一種待遇,組織旅遊與工作有本質上的聯繫。而且,工作原因不能侷限專職工作,工作時間並非僅指平常固定的上班時間,工作場所也並非是固定意義上的辦公地點、工作地點。只要是用人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給職工安排的各項任務、活動,都可以視爲工傷。
香洲區人社局辯稱,公司組織員工去深圳旅遊,雖然規定員工參加旅遊活動均視爲正常出勤,但旅遊並不涉及工作。因此,時某的受傷不屬於工傷。
判決:工傷範圍不能過窄
經審理,香洲法院認爲,時某參加的旅遊活動是由公司組織並承擔經費的企業文化活動,公司將員工參加旅遊活動視爲正常出勤,並計算工資,這說明公司組織旅遊與工作有本質聯繫,是職工工作的延續。時某在公司鼓勵下參加活動應屬工作範疇,因旅遊拍照而受傷構成工傷認定的正當工作原因。
法院一審判決香洲區人社局撤銷作出的工傷認定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香洲區人社局不服,上訴至珠海市中院。近日,珠海市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香洲區人社局已在規定期限重新作出工傷認定,認定時某受傷屬於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