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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讓法律真正擋住施暴者的拳頭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聚焦反家暴法草案
已經離婚了,前配偶還頻頻騷擾怎麼辦?兒女不盡贍養義務,剋扣老人生活費算不算家暴?2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分組審議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審稿。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指出,在建設法治中國的大背景下,對家庭暴力立法已經刻不容緩,而如何強化法條的可操作性,是反家暴法能否起到調解家庭矛盾作用的關鍵。
修福金委員認爲,家庭暴力不僅對家庭成員生命、身心、身體健康造成危害,也對社會穩定造成影響;出臺反家暴法,是用法律維護人權的一種重要手段,也是社會走向文明的需要。王殿貴代表也指出,與一審稿相比,此次二審稿充分吸納了各界意見,擴大了法律適用範圍,加強了對弱勢羣體的保護,加大了執法力度,發揮了基層組織社會作用,順應了民心民意。
“我們在調研中發現,由於住房緊張等原因,‘離婚不離家’的現象在離婚家庭裏比例不小,這些人同在一個屋檐下,會經常發生暴力侵害。”呂祖善委員說,雖然二審稿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已經增加了同居關係施暴的有關內容,但還應繼續擴大涵蓋人羣。
張平委員則表示,現實中許多家庭中的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狀況進行了嚴格甚至是暴力的控制,從而達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因此“經濟虐待”應納入家庭暴力;蔡昉委員也認爲,對於兒童和老年人來說,損毀財務、不給食物,都是典型的暴力行爲,聯合國、婦女大會等國際性文件中也特別在家庭暴力中提到了經濟暴力,因此贊同在家庭暴力的定義中增加“經濟虐待”的內容。
二審稿規定,幼兒園、學校、醫療機構、城鄉基層羣衆性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家暴或疑似家暴的,有向公安機關強制報告的義務。侯義斌委員指出,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行爲除家庭在場成員外,最直接瞭解的可能是鄰里居住人員,因此建議在法律中增加鄰居的強制報告義務,而公安機關需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對此,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徐謙也深有同感:“今年8月,上海發生過一起妻子被丈夫剁手案件,案中女受害人曾向路人求助,但沒有得到幫助。如果當時有人報警,她就不會殘廢了。”他說,反家暴工作需要公民的積極參與,有必要在相關條款中增加單位和個人的舉報責任,引領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法律能否真正發揮作用,最重要的是能否形成有效的威懾力。圍繞如何加強對施暴者的懲處、讓受害人受到有效保護,代表委員們紛紛建言獻策。
黃潤秋委員說,二審稿提出“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的意願”,這句話的出發點雖好,但家庭暴力有其特殊性,受害人往往因爲顧及面子,反映情況以後又反悔,如果反家暴完全尊重受害人意願,有可能縱容家庭暴力繼續發生,建議刪去該表述。
“草案在‘法律責任’部分規定,人民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者處1000元以下罰款。但各人的經濟狀況不同,有些人不在乎這1000元,但有的家庭困難無錢,怎麼辦?”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劉桂鳳建議,若將該條款改爲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將便於法律實施。
董中原委員則表示,現實中往往家庭成員間財產共有,爲保護受害人的財產權益,應當明確施暴者以其個人財產對受害人進行賠償,避免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賠償,以免損害受害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