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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貴州省高院瞭解到,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對楊明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
貴州省高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決定支付楊明人身自由賠償金1634936.5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萬元;併爲楊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楊明的其他賠償請求不予支持。賠償決定書已於12月25日送達該案代理律師。楊明如不服決定,仍然可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1995年,貴州省天柱縣發生一名女性被害案件,天柱縣人楊明被認定爲犯罪嫌疑人。1996年,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楊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貴州高院於1998年3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審判決。
楊明在服刑期間一直不認罪,並不斷進行申訴。今年6月,楊明案再審開庭。今年8月,貴州省高院再審宣判楊明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