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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家庭暴力一直是社會的隱痛。最新的統計數字顯示,全國2.7億個家庭中,約有25%的女性在婚姻中曾遭受家暴,包括侮辱謾罵、經濟控制、毆打、限制人身自由、強迫性生活、冷暴力等。每年40萬個解體家庭中,約有25%緣於家庭暴力。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暴法》)。作爲中國第一部《反家暴法》,該法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家事”立“國法”,將會爲家庭暴力現狀帶來哪些改變?能否讓家暴現象減少?對於生活在緊張、恐懼、無助中的受害者來說,又該怎樣運用新的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現狀]
市婦聯:家暴信訪案件中95%爲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
據市婦聯統計,近年來,全市四級婦聯組織每年接待的8000到10000件信訪案件中,一半以上是婚姻家庭類案件,家庭暴力案件佔婚姻家庭類案件不超過20%。其中,95%左右的家暴案件是家庭男性成員對其配偶實施暴力,受害婦女年齡集中在26歲—45歲。
分析數據顯示,家庭暴力的發生與當事人的受教育程度、經濟收入等無直接聯繫,高知家庭也有家庭暴力出現。
案例一:妻子被丈夫毆打頭部縫針左臂骨折
陳女士今年40歲,原籍河北省,2004年再婚從老家嫁到天津。夫妻二人平時靠在外打零工生活,家中還有一70多歲的婆婆。現任丈夫經常打罵陳女士,下手很重。婆婆對於兒媳捱打不聞不問,還教唆兒子打人。陳女士曾多次因家庭暴力報警,居委會和鄰居們也知道這一情況。2011年秋的一個晚上,陳女士再次捱打,逃到派出所報案。
當天晚上陳女士到派出所時受傷嚴重,精神受到驚嚇,對案件表述不清,也聽不懂民警的詢問及處理意見。派出所請求街婦聯予以協助調查。街婦聯工作人員和派出所民警聯繫到陳女士在老家的親屬,親屬趕到天津帶陳女士進行傷鑑,頭部縫5針,左臂骨折,身上多處淤青、棗狀突起。街婦聯幹部與陳女士及家屬進行長談,用最簡單明瞭的語言向她解釋政策,把幾種處理方案和可能導致的結果詳細進行講解,最終使她明白了處理方案,並在親屬的幫助下作出了選擇。
派出所按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要求,對陳女士的丈夫進行拘捕,提起公訴,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其間,區婦聯與區司法局協調,爲陳女士辦理了法律援助,指派律師免費代理離婚起訴,請求離婚並賠償陳女士醫藥費等必要費用。目前她已離婚,跟隨親屬回老家居住。
案例二:爲15萬元拆遷費丈夫限制妻子人身自由
高某與丈夫苗某於1998年12月登記結婚,1999年2月開始共同生活。雙方結婚初期,感情還不錯。
2007年,高某母親的房子拆遷,得到15萬元補償,苗某想把這些拆遷費佔爲己有,但事與願違。由此之後,苗某經常無事生非、找茬打架,吵架過程中總要翻出這筆舊賬,隨之就是對高某及其親屬進行謾罵。高某多次主動與苗某和好,但是苗某不但沒有悔意,更是變本加厲,經常酗酒,酒後對高某進行人身傷害,後來發展到限制高某的人身自由,每天把高某反鎖在家,禁止其與外界的所有人聯繫。
2015年4月的一天,高某提出要出門鍛鍊身體,苗某二話沒說對高某大打出手,情急之下,高某拼命逃出家門,踉踉蹌蹌跑進附近的派出所才躲過一劫。之後,高某找朋友借錢,暫居住於養老院棲身,自此,雙方開始分居。
高某是個下崗職工,近幾年先後得了中風和糖尿病,而且糖尿病發展迅速,現在雙目幾近失明,平時出行都需要人攙扶,再加上不幸的婚姻帶給她的精神痛苦和身體傷害,讓原本才40歲的她,看上去像一個60歲的老人。
瞭解到高某的艱難處境後,婦聯志願者律師伸出援手,在律師的調解下,苗某同意在兩個月內把住房出售並給高某60萬元的房屋折價款,其他各自名下的財產歸自己所有,兩人最後和平分手。
[思考]
受害者頻頻被家暴但爲何仍難逃“苦海”?
上述兩起案例中,受害者頻頻遭受家庭暴力,親人、鄰居等也都知道她們的情況,但仍未及時改變自身的處境。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使遭受家暴的受害者難逃“苦海”?
原因一:未及時收集和固定相關證據
馬志賀是盈科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已在市婦聯做了一年多的志願者,每週四都會到位於大沽北路的市婦聯接待室爲前來求助的婦女進行法律援助。
“隨着反家暴宣傳力度的加大,婦女維權工作的開展,近些年,婦女維權的意識逐漸提高,前來諮詢的婦女也多了起來。”馬志賀告訴記者,他遇到的家暴維權案例中,有成功的,也有不成功的,不成功的原因多爲取證難,或是相關證據難以形成證據鏈,證實受害者身上的傷痕是對方毆打所致。
今年30歲出頭的王女士和丈夫是同一個單位的同事,兩人都接受過高等教育,所在的單位也很不錯。但據王女士講述,丈夫酗酒嚴重,常常不分青紅皁白就把她打一頓,有一次甚至在睡夢中就被酗酒回來的丈夫拽起來毆打。
王女士報警後,丈夫被叫到派出所接受批評教育。王女士自己去醫院驗了傷,拍了照片,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還提供了一段兩人之前爭吵的電話錄音(其中男方聲稱要打女方)。
但是法院最終沒有判決二人離婚,原因是王女士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身上的傷就是丈夫打的,丈夫也堅決不承認毆打妻子,並稱電話中的內容是自己在情緒激動的情況下說的。
針對收集和固定證據的重要性,馬志賀還舉了一起維權成功的案例。
“那天,受害者來的時候,頭上纏着紗布,由母親和弟弟攙扶着前來求助。”令馬志賀驚訝的是,這起案例不是發生在夫妻之間,而是公公和兒媳之間。
據受害者陳述,那天早上,她發高燒的兒子吵鬧着要吃冰激凌,她不讓吃。下樓買早點回來後,發現婆婆正拿着冰激凌給孩子吃,於是和婆婆產生語言衝突,最後雙方撕扯起來。沒想到這時公公也參與進來,還拿花盆砸了兒媳婦。
受害者及時報了警,民警趕來後,看到公公竟然還在毆打兒媳,便對現場進行了拍照和錄像。最後,受害者以健康權受到侵害爲由向法院起訴,並出示了相關錄像和病例,最終法院判公公賠償3000元醫藥費。
因此,馬志賀表示:“遭受家庭暴力時,受害者一定要及時報警,不管是出於對自己人身安全的保護,還是爲了留下證據。因爲警察來了,首先會制止暴力行爲,另一方面,要求警察記錄當時的情形,也會爲以後的訴訟保存有力證據。”
原因二:受害者對如何處理施暴者態度搖擺不定
在市婦聯對本市家庭暴力情況的統計中,記者發現,43.2%的人求助後要求不再處理,還有不少人要求協調處理、自己處理。
所謂“家醜不可外揚”,很多人在遭受家暴時,都會選擇一味忍讓,或由於種種原因不願意做傷情鑑定,只有當嚴重危及自身安全,萬不得已時才報案或求助。
而夫妻之間,不想離婚的女方很可能在經濟上依賴於男方,沒有獨立住房,或是爲孩子着想,或是遭受施暴者的威脅,也有許多人對丈夫還有感情,期待對方能有所悔改。多數婦女報警求助的真正目的是阻止對方再次施暴,而不是追究男方的責任,且在處理過程中,受害者態度搖擺反覆,使民警很難深入處理,處罰力度和尺度也難以拿捏。
一位處理過多起家庭暴力案件的民警說,當受害者來到派出所時,往往是一把鼻涕一把淚,訴說對方如何下狠手,如何不想再和對方一起過下去,甚至揚言要將對方千刀萬剮,將他送進監獄。
但是當民警做完筆錄,做出拘留的決定時,受害者又馬上反悔,聲稱只要讓施暴者知錯就好,如果真將他拘留,他出來後一定會變本加厲的打人,而且也無法和家裏的老人和小孩交代。
因此,如果當事人難以釐清自己的情感和選擇,清官也難斷家務事。
律師眼中首部《反家暴法》的亮點——
用法律武器給予受害者救助和干預
家庭暴力多年來一直被視爲家務事。執法機關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往往將家庭暴力定位於“家庭”範疇,基於不應過度干預私人家庭生活的原則,公權力對此類受害者的保護具有明顯的滯後性,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爲刑事案件時,纔可能強有力地介入。但是這些都不能成爲法律寬容施暴者違法行爲的理由——尤其在很多受害者站出來求助後,仍得不到有效救助的情況下。
“而首部《反家暴法》的通過和實施,就是通過規範公權力,給予受害者必要的救助和干預。”
對於《反家暴法》,馬志賀律師認爲具有以下幾個亮點:
[亮點一]
公安機關可出具告誡書
內容
《反家暴法》第十六條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點評
拿到告誡書,等於固定事實證據,避免了無法證實被家暴的情況。
[亮點二]
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二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點評
人身安全保護令爲保護受害者安全提供了一個比較快捷的措施,情況緊急的可以在二十四小時內就作出保護令。而法律規定的離婚訴訟,簡易程序也需要3個月。
[亮點三]
加害人被撤銷監護資格後仍需負擔撫養贍養費
內容
《反家暴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撫養、扶養費用。
點評
南京虐童案發生後,許多人擔心孩子的撫養問題。首部《反家暴法》明確指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撫養、扶養費用,從法律上保障了未成年人、受害者一方的權利。
[亮點四]
同居關係也適用《反家暴法》
內容
《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爲,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點評
現實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現象已經較爲常見,而由於住房緊張等原因,有許多離婚家庭“離婚不離家”,《反家暴法》特別將“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爲”納入其中,保護了這部分人羣的權益。
[亮點五]
人人都可“反家暴”
內容
《反家暴法》第十三條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爲,有權及時勸阻。
點評
這條規定改變了以往人們“清官難斷家務事”的觀點,家暴不再是家務事,每個個人、組織、單位都有義務參與到反家暴行動中。
“法律出臺後,還需在操作層面進行細化”
首部反家暴法可謂亮點頻出,對於今後如何在司法實踐中發揮其強有力的作用,馬志賀表示,許多條款可能還會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讓其在司法實踐中更具可操作性。
“如出具告誡書這一條款,沒有具體描述何種情況下進行批評教育,何種情況下出具告誡書,可能會給公安機關執法帶來難度。”馬志賀說,條款中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操作上也有一定難度。因爲許多受害者往往不希望將被家暴的事情公開,只希望公安機關給予施暴者警示教育。
此外,人身安全保護令方面也需出臺相應細則,如“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中的“面臨危險”究竟是何種情形還需要量化和細化。
馬志賀曾經接待過一名女士,遭受家暴後與丈夫分居,但是男方仍不斷跟蹤女方,一直出現在女方的視線範圍內,給女方帶來很大的心理壓力。但是這種“感覺要被打但又沒被打”的情形是否屬於法條中規定的“面臨危險”,還有待認定。
遭遇家暴時,受害者該怎麼辦?
所有人都希望婚姻幸福、家庭美滿,但是當家庭出現危機的時候,應該理智衡量婚姻關係是否能夠繼續維持,做出最有利的決定。
對於正處於緊張、恐懼、無助中的家暴受害者,市婦聯權益部部長劉海燕給出了以下幾點建議:
一、注意收集暴力傷害現場的物證。
如撕裂的衣服,有血跡的衣物、兇器,施暴者的悔過保證書、威脅短信、錄音錄像等。
二、在家暴危急時刻,撥打110報警。
警察會及時阻止正在發生的暴力行爲,震懾懲處施暴者,調解處理低危的家庭暴力案件。出警記錄和筆錄、出具的告誡書等都可爲日後訴訟提供證據。如果警察不做筆錄,受害者要記下接警人的姓名和警號,並拍照證明自己去過派出所報警。
三、到醫院及法醫鑑定機構驗傷,病案記錄也是證明遭受過家暴的重要證據。
需要注意的是,與醫生談話、醫療診斷及病案記錄等工作要在施暴者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否則會有危險或造成資料損失。
四、去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或尋求保護。
提出離婚訴訟時,法律規定的照顧女方和照顧無錯方原則,受害者在財產分割和孩子監護等方面應得到利益和保護,並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同時,法院也會採取下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等司法救助措施。
五、找司法行政部門尋求法律幫助。
如果是偶然發生的低危暴力,可請求調解,在調解過程中保持與施暴者的平等對話,爲婚姻調適做出共同努力。
六、向民政部門尋求幫助。
救助站可以安排短期的免費庇護居住,民政部門也可以對沒有經濟能力的貧困受害者提供醫治等方面的社會救濟。
七、找婦聯和社區幹部。
婦聯是婦女的孃家人,社區就在受害者的居住地。向他們及時講清自己遭受暴力的時間、地點和情況,請他們給予支持、協助或轉介。
記者手記
反家暴 需要的遠不止法治
2009年10月,26歲的北京人董珊珊因遭受家庭暴力死亡,其丈夫王光宇僅以虐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而董珊珊在被施暴的幾個月中,她及家人曾先後8次報警,曾提起離婚訴訟,也曾獨自在外租房躲藏,但這些努力都未能挽救她的生命。
《反家暴法》的出臺,公權力的介入,讓許多人看到了希望。但除了完善立法、嚴格執法外,司法機關、民政、團委、婦聯、居委會、社會組織等也應加強協作,聯手爲家庭中的弱勢羣體織起一張抵禦暴力的安全網。
而我們每個人也都需要學會用公平友善的眼光看待離婚女性,別讓她們覺得受到歧視。當發現有人被家暴,請鼓勵她報警或幫她報警。
每個有女孩的家庭需要告訴孩子,愛情婚姻不是生活的全部,告訴她要有獨立的經濟能力和人格。
每個有男孩的家庭也應告訴他們,尊重女性、尊重他人是基本的禮貌和道德,對家庭成員實施暴力是不可被原諒的。
希望在每個組織和個人的努力下,所有人都能遠離家庭暴力,生活得更加安全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