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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爲京津冀協同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把五大發展理念貫徹到爲京津冀協同發展提供高效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實踐中,立足於審判執行本職工作服務和保障京津冀協同發展,以統籌規劃溝通協調服務和保障京津冀協同發展。(2月27日《人民法院報》)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託,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大到國家的政體,小到個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運行,之於京津冀協同發展應注重法治先行,有利於形成京津冀目標同向、措施一體、優勢互補、互利共贏的協同發展新格局。當前,京津冀協同發展面臨着區域內市場準入、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政策、法規還存在不一致等一系列問題和挑戰,影響和阻礙着京津冀協同發展高效有序推進。爲此,我們必須夯實法治基石,以法治凝聚發展共識、化解發展矛盾、保障發展秩序,促進京津冀協同發展行穩致遠。
法因時而立,法因時而進,建立區域間法制協調機制,是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的重要法治保障。在充分尊重京津冀各方的意願的基礎上,京津冀要積極推動三地合作立法,對涉及環境保護、市場經濟規範和社會治安管理等具有共性的立法項目進行聯合調研建立法制協調機制,有效解決協同發展中涉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不協調的問題,在維護區域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有效防範局部利益對共同利益的侵蝕,進而爲京津冀協同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當前,京津冀協同發展是河北面臨的最大機遇,是一個千載難逢的機遇,給河北帶來的積極影響和推動作用,是全方位和深層次的,是歷史性的和轉折性的,自然離不開強有力的法治保障。在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過程中,我們要加強與京津溝通協調,加強完善政府立法,堅持依法決策,不斷深化執法改革,嚴格規範執法行爲,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減少發展阻力,全面推進法治河北和提高執法公信力,防止出現“你唱你的歌,我拉我的弦”現象,確保有效服務和保障京津冀協同發展。
“苟利於民,不必法古;苟周於事,不必循舊”,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絕非要拘泥現行法律規定而裹足不前。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就是一場重大的深刻改革,司法的作用不可或缺。在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中,我們要堅持京津冀司法“一盤棋”,結合三地的功能定位,以法律形式明確三地的權利義務關係,在產業轉移對接、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依法行政,努力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夯實法治基石,實現優勢互補、合作共贏,真正促進京津冀協同發展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