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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從市民政局獲悉,從下月起,本市將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及低收入家庭救助範圍和標準,同時,還將降低低收入家庭申請救助的門檻,讓更多的困難羣體得到及時的救助。
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根據日前本市下發的《關於調整社會救助範圍和標準的通知》,從4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每月705元調整至每人每月780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每月540元調整至每人每月700元。
調整低收入家庭救助範圍和標準
城市低收入家庭範圍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05元至1058元調整爲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救助標準由每戶每月212元調整至每戶每月234元;農村低收入家庭範圍由家庭月人均收入540元至810元調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700元至1050元,救助標準由每戶每月162元調整至每戶每月210元。
調整特困人員供養標準
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每人每月1410元調整爲1560元。農村特困人員供養(農村五保供養)的集中供養標準由每人每月1080元調整爲1400元,分散供養標準由每人每月810元調整爲1050元。
調整價補聯動範圍
城市價補聯動範圍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1058元調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1170元;農村價補聯動範圍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810元調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1050元。
此外,根據日前本市下發的《關於調整城鄉低收入家庭救助有關政策的通知》,從4月1日起,家庭財產符合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相關規定,人均月收入高於城鄉低保標準且低於城鄉低保標準150%的城鄉居民家庭,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家庭;家庭成員中有患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大病或門診特殊病的家庭;子女在學(從學齡前至全日制大學)的單親家庭;領取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的家庭;家庭成員均爲60週歲以上老年人且無子女的家庭;其他由區(縣)民政、財政部門共同認定的特殊困難家庭。
救助標準爲,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家庭,依據戶口性質,每戶每月救助標準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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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社會救助,不光要看申請人的家庭收入,還要看家庭財產情況,家庭成員名下擁有大型、小型汽車的(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除外)、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總計達到兩套及以上的(累計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全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除外)、擁有非居住類房屋的,以及家庭成員中有自費留學的、擁有非生活必需高檔用品的,均不可以申請社會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