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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該規定首次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規定,各級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有不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等六種情形的,將嚴肅追究責任直至免職。
中央黨校黨史教研部主任謝春濤接受本報記者採訪,對規定的內容、特點、亮點發表了觀點。
記者:請問爲什麼要出臺這個規定?規定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謝春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關係到社會能否穩定和諧,人民能否安居樂業。因此,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要求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健全落實領導責任制。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多次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承擔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明確並嚴格落實責任制,把確保公共安全工作成效作爲衡量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指標。《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就是貫徹落實這些要求、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舉措。
記者:規定的出臺和以往相比,有哪些特點?
謝春濤: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過去也強調過,1993年還頒佈過有關文件,但原則要求多,可操作的規定少,領導責任難以真正落實。這次頒佈的《規定》,在汲取過去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在責任主體、考覈評價、責任追究等方面,大大加強和細化,可操作性明顯增強。《規定》的出臺對促進領導責任制更好地落實有着積極的推動作用。
記者:規定的主要內容和價值亮點有哪些?
謝春濤:《規定》的主要內容和價值就在於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領導責任具體化制度化,爲各級黨委和政府保一方平安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是明確了第一責任人。《規定》強調落實“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各地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第一責任人。這一點,抓住了“關鍵少數”中的關鍵。人們通常說,老大難,老大重視就不難。讓黨政主要負責同志知道自己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要承擔的責任,一定會促使他們像重視經濟工作那樣,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二是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評價考覈內容。《規定》從明確目標管理責任制、簽訂綜治責任書、年終總結和工作報告、開展專項督查、建立考覈評價機制、強化考覈結果運用、規範表彰獎勵辦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體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把其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評價考覈內容,與其業績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等掛鉤。這一措施,抓住了責任制的牛鼻子,有着指揮棒的作用,如果得以落實,一定會促使各級黨政主要領導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三是健全了責任督導和追究機制。《規定》明確通過下抓一級的辦法實行督導和追究,這就能保證責任督導和追究主體有足夠的權威,能解決領導責任制實施難的問題,使責任督導和追究能夠落實;《規定》明確了督導的內容、方法和責任追究的六種情形,特別是責任追究明確了通報、約談、掛牌督辦、一票否決等,力度較大,有震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