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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長馬岩今日介紹,將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行為規定為加重處罰情節。最高法今日發布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屬於販賣毒品罪『情節嚴重』,應當予以加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並回答記者提問。
馬岩介紹,新的司法解釋制定過程中,在多個方面體現了對青少年群體,尤其是對未成年人以及在校學生的特殊保護:
——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實施毒品犯罪的,規定為從嚴處罰情節。
例如,《解釋》第五條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規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情節嚴重』,予以加重處罰;《解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實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數量標准可以低於通常標准,以體現從嚴懲處。
——將以未成年人作為犯罪對象的,直接規定為入罪情節。
例如,《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即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容留人數、次數、後果方面不需要達到其他要求;《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直接構成該罪,對非法提供麻精藥品的數量則不另作要求。
——將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行為規定為加重處罰情節。
例如,《解釋》第四條規定,『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屬於販賣毒品罪『情節嚴重』,應當予以加重處罰。與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六款『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的規定相比,因犯罪對象具有在校學生身份而體現了更大幅度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