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相關負責人今日在談及“職業學校學生在頂崗實習中淪爲廉價勞動力”時表示,教育部等五部門日前聯合印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中提出,接收學生頂崗實習的實習單位要合理確定頂崗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
教育部等五部門日前聯合印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對此,記者問,前一段時間,有媒體報道職業學校學生在頂崗實習中淪爲廉價勞動力,甚至安排學生到一些危險崗位、不適合學生的場所實習,請問《規定》對保護學生權益是怎麼考慮的?
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相關負責人表示,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是教育行政部門、職業學校、實習單位義不容辭的責任,此次《規定》從多個方面加強監管,要求切實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協議約定。《規定》要求跟崗實習、頂崗實習必須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各自責任、權利和義務,並對實習協議的基本內容作出規定。
——明確禁止性事項。《規定》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對實習中的禁止性情形作出要求,提出“六不得”,即: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級在校學生頂崗實習;不得安排未滿16週歲的學生跟崗實習、頂崗實習;不得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實習的女學生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
除相關專業和實習崗位有特殊要求,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的實習安排外,不得有以下三種情況:安排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實習;安排學生在法定節假日實習;安排學生加班和夜班。
——首次提出頂崗實習學生報酬底線。《規定》要求,接收學生頂崗實習的實習單位,應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頂崗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頂崗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並按照實習協議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給學生。
——要求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頂崗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扣押學生的居民身份證,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
——對頂崗實習學生佔實習單位在崗人數比例作出約定。《規定》明確頂崗實習學生的人數不超過實習單位在崗職工總數的10%,在具體崗位頂崗實習的學生人數不高於同類崗位在崗職工總人數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