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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高度關注的聶樹斌案8日迎來重要進展,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依法提審聶樹斌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從2014年12月最高法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復查到得出結論,爲何用了一年半的時間?複查結論如何?申訴代理律師提出的諸多疑點是否查清?……記者就公衆關心的一系列問題採訪了山東高院有關負責人。
聶案原判存在重大疑問 一年半審查未遭干擾
記者:對於聶樹斌案,山東高院都複查了哪些內容?結論是什麼?
山東高院: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指令我院複查聶樹斌案後,我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展了複查工作。複查合議庭全面審查了原審卷宗和歷次複查材料,全面審查了原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根據複查工作需要,針對被害人死因、聶樹斌簽名筆跡、指印等爭議焦點問題,開展了必要的調查覈實、專家諮詢和鑑定工作;並創新複查工作方式,召開聽證會,全面聽取了申訴人及代理律師、原辦案單位代表和有關聽證人員的意見。
我院在全面複查的基礎上,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爲,原審判決缺少能夠鎖定聶樹斌作案的客觀證據,在被告人作案時間、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問,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審認定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姦婦女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因此,我院已建議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聶樹斌案。
記者:複查工作爲何先後四次延期,需要一年半時間?是否遇到了干擾和阻力?
山東高院:山東高院立案複查聶樹斌案後,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了全面的審查。複查期間,申訴代理律師多次提交新的證據材料及線索。因案件特別重大、疑難、複雜,案發和審結時間久遠,相關證據材料及線索的調查覈實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經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先後四次延期。
案件複查依法延期,既是複查工作實際情況的需要,也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案件事實負責,對當事人負責,對複查結論負責的慎重態度。在我院複查期間,調查覈實工作以及聽證會的召開,都得到了河北省有關部門和原辦案單位的積極配合和支持,不存在所謂的干擾和阻力。
爲保證複查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合議庭始終堅持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嚴格做到任何意見必須有證據支持,任何意見必須有法律依據,絕不允許預設任何立場,絕不允許有任何偏見。合議庭成員交叉閱卷,聽證會前不評議,評議之前不允許合議庭成員私下交流意見。我們充分保障律師閱卷權,認真聽取律師的意見,案件複查延期期間的工作實際上主要就是針對律師提出的新證據、新線索進行調查覈實。我們搭建聽證會平臺,全面聽取了申訴人及其代理律師、原辦案單位代表和聽證人員的意見,並同步微博播報聽證會全過程,聽證會歷時10小時15分。我們引進第三方見證制度,及時公佈合議庭與申訴人及其代理律師會見情況。
被害人屍骨是否存在骨折改變無法判斷 聶樹斌死刑日期未造假
記者:被害人死因是該案的一大爭議點,複查中是否邀請專家對此進行判斷?
山東高院:在聶樹斌案複查期間,我們先後兩次聘請中國法醫學界知名專家對聶案被害人是否存在骨折及其死因進行了分析論證。
專家們提供了書面的諮詢意見認爲,從所提供照片觀察,未見典型系統屍體剖驗以及解剖縫合的徵像。對被害人屍體是否存在骨折,專家們認爲,根據委託方現有的案卷資料,無法判斷被害人屍骨是否存在骨折改變。對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專家們認爲,就現有資料分析,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無法明確,但根據現場勘驗、屍體檢驗所見,結合案情調查,不能排除其死於頸部受壓引起的機械性窒息。
記者:律師曾在聽證會上對聶樹斌行刑時間、上訴狀落款日期等提出了疑問,對這些問題是否已有結論?
山東高院:聶樹斌執行死刑的具體時間及程序不是影響原審判決定罪量刑的事實,但所謂的“雪地行刑”牽涉司法公信。
經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卷宗中聶樹斌執行死刑驗明正身筆錄載明,聶樹斌系1995年4月27日被執行死刑。執行死刑現場照片拍攝於石家莊市滹沱河刑場,照片中顯示的不是雪地,而是沙地。
合議庭向石家莊市第一看守所調取了原石家莊市看守所1995年4月27日的值班日記,證明該所當日有數名罪犯被執行死刑,其中包括聶樹斌。
合議庭還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調取了除聶樹斌外其他被執行死刑罪犯的裁判文書及執行死刑材料,印證了原石家莊市看守所值班日記的前述記載;向石家莊日報社調取了1995年4月28日《石家莊日報》第一版複印件,其上刊有石家莊市召開公判大會對聶樹斌等數名罪犯執行死刑的報道。因此,聶樹斌1995年4月27日被執行死刑的事實確鑿。
對於聶樹斌上訴狀落款日期爲1995年5月13日的問題,聶樹斌案原審卷宗中所附聶樹斌親筆書寫的上訴狀落款日期確實是“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三日”。爲查明事實,我們委託鑑定機構對該上訴狀的筆跡、指印進行了鑑定。鑑定結論是,該上訴狀的筆跡與聶樹斌親筆供述及相關訊問筆錄中聶樹斌簽名等筆跡系同一人所留,指印系聶樹斌所留。
我們還注意到,聶樹斌案二審提訊筆錄載明,聶樹斌曾經向二審法官確認上訴狀是其本人書寫。如前所述,我們已經查明確證聶樹斌是1995年4月27日被執行死刑。因此,聶樹斌上訴狀的落款日期應屬筆誤。
未發現聶樹斌曾遭刑訊逼供的證據
記者:律師提供了多份指證聶樹斌受到刑訊逼供的線索,對此查證情況如何?
山東高院:從複查情況看,聶樹斌自己在偵查、起訴、審判等階段均沒有講過刑訊逼供問題,也沒有發現刑訊逼供的證據。在聶樹斌案複查期間,有關聶樹斌被刑訊的線索主要有三條。我們對這三條線索都進行了覈查。
一是據聶樹斌的母親講,她聽聶樹斌的辯護人張景和說過聶哭訴承認有罪是被打的。
在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查期間,張景和證稱他沒有對張煥枝講過聶哭訴被刑訊的話,他觀察認爲聶樹斌智力正常,未見其身上有傷,聶樹斌也未向他反映被刑訊逼供的情況。我院複查期間,經瞭解,張景和因腦中風喪失語言功能,無法作證。
二是申訴代理律師提供的河北省保定監獄服刑罪犯紀會謙證稱,他與聶樹斌同監室羈押,挨着鋪位睡覺,經常聊天,看到聶身上有傷,聽聶講被刑訊逼供。
經我院調取聶樹斌和紀會謙在石家莊市看守所羈押原始記錄,證實紀會謙與聶樹斌在不同監室羈押。紀會謙指稱聶樹斌被刑訊,無證據證明。
三是申訴代理律師向我院提供若干片段視頻資料,稱該視頻資料是從某教授處獲得,內容是一名男子自稱與聶樹斌關在一個號裏,看到聶樹斌身上有傷,哭訴被刑訊。
經我院調查確認,該男子系李某某。經調取李某某在石家莊市看守所羈押原始記錄,證實李某某與聶樹斌在不同監室羈押。我院直接向李某某本人調查取證時,李某某稱視頻資料中他與某教授是朋友間的閒聊,並不認識聶樹斌,所說的話都是瞎吹的,並稱某教授提交視頻資料未經其本人同意。
卷宗6處簽名非本人書寫但指印屬實
記者:律師曾經提出,聶樹斌案原審卷宗材料中有6處“聶樹斌”簽字非聶樹斌本人書寫,是否存在材料造假的情況?另外,對於當年現場勘查筆錄使用2001年後啓用的“新華西路”道路名稱的問題是否查清?
山東高院:經委託鑑定,聶樹斌案原審卷中《送達起訴書筆錄》、送達起訴書的《送達回證》、《宣判筆錄》、送達一審判決書的《送達回證》、送達二審判決書的《送達回證》、執行死刑的《驗明正身筆錄》共6份材料上,“聶樹斌”簽名確實不是聶樹斌本人書寫,但相應簽名上的指印均系聶樹斌本人所留。
對於“新華西路”的問題,經查,1994年康某某遇害案現場勘查筆錄在表述案發現場位置時使用了“新華西路”的名稱,該路段法定名稱爲“石獲南路”,但當地羣衆俗稱爲“新華西路”。被害人康某某所在單位石家莊市液壓件廠工商註冊登記資料,證明該廠自1990年由井陘礦區遷至現石獲南路南側,廠址即爲“新華西路”。該廠辦公室主任吳某某亦證明,石家莊市液壓件廠從井陘礦區遷至現址後,門牌號即爲“新華西路268號”。因此,案發現場北側路段在案發時即有“新華西路”的稱謂,康某某遇害案發現場勘查筆錄使用“新華西路”名稱符合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