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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政府計劃最快10個月後提出一項爭議性的修例,嚴禁父母在三種情況下索閱未成年子女的私隱,其中包括子女向社工、老師及醫生等透露心事時,若表明不得向父母泄露,則連父母也不能要求這些專業人士泄漏,否則子女有權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有關專業人士及父母,一旦罪成最高可判囚兩年及罰款五萬元。
約法三章:父母也沒情講
港府府建議修改法例,規定父母在三種情況下無權查閱18歲以下子女的個人資料。
香港現行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容許父母代表18歲以下子女,向有關機構索取子女的個人資料,資料持有人必須提供有關資料。不過港府計劃修改法例,規定父母在三種情況下無權查閱未成年子女的個人資料,包括:父母涉及虐兒個案;子女曾清楚表明不可向父母披露資料;離婚及分居的家長,在未獲得擁有撫養權一方同意時,亦無權取得資料。
但如果認爲披露病情和個案資料對兒童本身有利,則可以向其父母提供資料。
根據修例建議,日後被泄漏資料的未成年人士,有權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申訴,申訴若成立,泄密雙方即屬違反私隱條例,最高可被判囚兩年及罰款五萬元。若當事人不滿公署裁決,有權透過成年人代表入稟法庭,申領民事索償。現時修例仍在草擬具體條文及罰則的階段,最快會在下個立法年度,提交立法會審議。父母無權索閱未成年子女私隱三種情況(資料來源: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吳漢華):
1. 當未成年人士向數據使用者提供數據時,清楚表明數據不得向父母披露;
2. 若未成年人士懷疑曾被父母虐待,父母不得要求查閱有關的調查資料;
3. 若父母已離異或分居,要求查閱數據的一方並沒有撫養權。
正方:保障青少年隱私權
港府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吳漢華昨天(12月24日)在接受傳媒採訪時表示,曾收到社工及醫學專業團體意見,認爲現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文,與行內守則禁止泄露當事人數據的規定出現衝突,未清楚列明處理個案的專業人士有拒絕“泄密”的權力。
此外,父母在甚麼情況下可代表子女向專業人士查閱資料,現行法例仍有打擦邊球的“空間”。吳漢華表示,當局兩年前發表《父母查閱子女的個人資料》諮詢文件,徵求超過40個專業團體的意見,他們大都支持港府的修例方向。
吳漢華又強調,修例精神仍會讓專業人士等私隱數據持有人,擁有提供數據的酌情權;亦讓未成年人士更放心及坦率的向他們信任的人士說出心事及祕密。“修例不代表父母無權去索取這些資料,資料持有人如果認爲小孩子不懂衡量,同時讓父母知道對小朋友有好處的時候,照樣可以告訴小孩的父母。”
反方:可能導致父母與子女關係惡化
兼任社工的港府家庭及學校合作事宜委員會主席狄志遠認爲,雖然修例的本意可取,但有可能破壞社工,教師,家長及青少年的關係,效果適得其反。他表示,很多時候,社工需要將正在跟進的青少年個案告知家長,協助家庭修復關係,引導青少年走向正途。
修例雖然進一步保障青少年的私隱權,但同時也剝削了家長的知情權。他表示,如何在私隱權和知情權兩者間取得平衡,港府應該多點諮詢各方面的意見。 有關修例對家長不公平,執行上亦有困難;保護兒童會總幹事雷張慎佳亦擔心條文若不夠清晰,容易令兒童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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