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轟動全國的劉涌特大黑勢力團伙案作出終審判決,一審被判處死刑的首犯劉涌被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改判引起了不小的社會反響,某報形容是,“坊間輿論大譁,不僅網絡上爆發了各種形式的爭論。一些傳統媒體連續對此表示質疑”。
有此反響,固然因爲劉涌案本身性質嚴重、影響巨大、牽涉面廣,案發之初,全國各電視臺和報紙都對該黑勢力團伙的斑斑劣跡進行了深入報道。但更多的議論,卻指向了部分媒體對審判結果發出的質疑本身。上海《外灘畫報》8月21日刊登《對瀋陽黑幫頭目劉涌改判死緩的質疑》,就是激起輿論波瀾的第一粒石子。
這篇署名李曙明的文章開頭就明白無誤地說,“改判很難經得起法律的推敲,其中的一些問題需要好好梳理。”在列舉了認爲改判依據不足的具體因素後,文章說:“我以爲,遼寧高院的判決是一個危險的先例。作爲上級審判機關的最高人民法院,作爲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都有責任站出來,維護法律的尊嚴。”
公開質疑法院終審結果,在我的印象中,這似乎是近年以來傳統媒體的第一次。以往,有關訴訟案件特別是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報道,媒體一直循規蹈矩,法院怎麼判就怎麼報,有時列舉一下當事各方反應,從不呈現自身態度。換句話說,只是傳遞信息,並不闡明觀點。這類報道方式,有一個據說非常過硬的理由就是“新聞輿論不可干擾司法獨立”。
司法審判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是依法治國方略的具體要求。在現代社會中,新聞輿論作爲各個利益羣體的公共訴求渠道,反映一定的民意和呼聲,某種程度上起到社會調節閥的功能。兩者並不對立,作爲不同社會領域間的運轉規則,它們爲維護社會穩定發展而共同發揮着作用。所謂“干擾”,是指爲了個人或者小羣體的利益而有目的地煽播情緒、引導輿論而對司法過程施加壓力,與依據事實對某案發表見解和觀點之間,應該劃清明確的界限。因此,媒體質疑“劉涌案”改判,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媒體社會功能的自省意識,是輿論觀念的一大突破。
“質疑”一文經各網站轉載後,許多媒體紛紛發表評論,肯定其積極意義。
《中國青年報》8月25日的《媒體質疑劉涌改判死緩的價值》認爲,李文“是一篇突破性的報道”,並認爲“也許遼寧高院對此案的判決有站得住的依據,但在強調依法治國的今天,法院也有義務對所謂的‘本案的案性和實際情況’作出明確而令人信服的解釋。”
《北京青年報》8月28日以《從劉涌死刑改判死緩看司法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爲題的評論,更進一步思考了輿論何以產生質疑的諸多原因。評論說,“劉涌爲什麼被改判,是每一個公民都有權利發問的……代替公衆提問,給公衆明確的答案,是傳媒的職責,這不是干預司法的獨立性,而是維護廣大人民羣衆的知情權,是對司法審判所進行的必要監督。也許,根本就不存在什麼‘黑箱’,也沒有受到行政干預等外來因素的影響,但正是由於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客觀上損害了公衆的知情權,導致了人們對審判公正性的懷疑,而法律的權威也因此受到了影響。”
雖然評論的肯定更多地針對媒體質疑的象徵意義而非本身的觀點,但據隨後的報道介紹,當事機關也感到一定的緊張。其實,不僅僅是司法部門,掌握社會公共權力的國家機關,也應該以科學健康的眼光來看待媒體“質疑”,並視爲把握各方利益平衡點、提高決策水平的參考依據。因爲,這是現代社會利益調節機制的正常表現,是新聞傳媒社會功能的健康體現。輿論的觀念有了一點突破,當事各方如何正確看待,也該有與之相應的發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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