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黑道霸主”劉涌大難不死,被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死緩,引起了輿論的一片譁然。直到今天,站出來替劉涌說話的最高權威大概就是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興良了,他說“劉涌案改判是爲了保障人權。”8月28日的《中國青年報》報道說,陳興良認爲,“一個社會的法制文明程度並不只是表現在保護每一個好人和守法人的權利,還表現在對每一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合法權利的保護上。一個法治社會應保障每個人的合法權利,因爲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是潛在的嫌疑人和被告。”
在這裏,對於“我們每個人都是潛在的嫌疑人和被告”,我所能理解的只是它的字面意思,而其真正含義是什麼,卻怎麼也想不通。因爲它似乎在向我們暗示:既然大家有朝一日都有可能成爲“階下囚”,何必跟一個被判了死緩的劉涌過不去?等到輪到你時,同樣可以從保障人權的角度來寬大處理嘛!
這可就怪了,人權是一個共性的問題,但是具體到特殊性上,劉涌的人權真比別人貴嗎?對一個罪行累累、惡貫滿盈的“黑道霸主”,遼寧高院在終審判決書中,除了“不能排除在偵察過程中存在逼供情況”的字樣之外,並沒有明確說明劉涌的人權究竟貴在哪裏,這怎麼能讓世人信服?作爲一省的高級法院,不是“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來查清辦案人員究竟有沒有逼供,而是憑想當然說“不能排除”,不是太“小學生”了嗎?
既然陳興良副會長和遼寧高院都“尊重劉涌的人權”,那麼現在就來看看劉涌是怎麼尊重別人的人權罷!自1995年末劉涌黑社會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被瀋陽警方打掉,在4年半時間裏,作案47起,致死致傷42人,當地百姓“談劉色變”。如此具體的血淋淋的事實,我們的法律學究和法官們居然視而不見,反而一味地強調“保障劉涌的人權”。
其實,對劉涌是否存在刑訊逼供,並不影響對他所犯罪行的定性和懲罰。如果真正查出來了有刑訊逼供的話,完全可以直接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換句話說,誰的責任誰負,犯不上寬恕了一個“死刑犯”,又放過了違法亂紀者。倘若這兩點都不能糾正,我建議陳興良副會長和遼寧高院最好讓國家把所有刑具取消,免得“仁慈的法官”一旦遇上死刑犯就會“不能排除存在逼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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