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消費者被判賠5萬元,雙方不服上訴;二審日前開庭,將擇日宣判
一家四口入住瀋陽一著名高檔酒店,打開酒店冰箱拿出一瓶蘋果汁飲料卻喝出“尿味”來了,於是這一家四口和這家酒店打起了曠日持久的官司。
一家四口都喝了尿?
家住外地的中年男子趙某在起訴狀中稱,2001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4點左右,趙某攜帶妻子和一雙兒女入住瀋陽市一家高檔的酒店,進了房間後,趙某5歲的女兒打開冰箱拿出一瓶蘋果汁飲料,打開瓶蓋後猛喝了一大口,卻嚷嚷着不好喝,哥哥喝了一大口後,也覺得味道很差,媽媽喝了一口也覺得味道不好,趙某便接過飲料喝了幾口,懷疑瓶裏裝的不是飲料,就找到酒店樓層服務人員要求到別的房間取同一品牌的飲料進行對照,結果發現一家四口所喝的“飲料”與另一個房間的“飲料”不同。當時雙方認爲“味道”差的飲料很可能是尿液。
協商未果索賠50萬元
於是在雙方的監視下,將蘋果汁封存起來,留做檢驗、保存。經協商酒店方同意免除趙某一家四口所發生的宿費並贈送了果盤、巧克力、茶水等物,但趙某提出的索賠問題雙方未達成一致。
於是這一家四口把這家酒店起訴至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在訴訟請求中提出被告方即酒店公開賠禮道歉並賠付醫藥費、出院後治療費、人格侮辱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50萬元。
法院一審判原告勝訴
“蘋果汁”飲料經瀋陽市衛生防疫站檢測,結果含尿素6.2g/l,送檢容量爲50ml。後經原告申請,又委託遼寧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其他項目檢測,未檢出其他明顯有害成份。
酒店方認爲原告所訴在酒店喝了有尿液的飲料或四原告都喝了該飲料證據不足。而且是否對原告造成損害亦證據不足,故酒店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時認爲原告系消費者,該“蘋果汁飲料”是酒店客房冰箱中供客人自助式消費的必備商品。被告否認該“蘋果汁飲料”是來源於客房冰箱中,懷疑有其他來源,對此被告負有舉證責任,但被告未能就此提供相應證據,公安機關亦未能認定。故應依法確認該“蘋果汁飲料”來源於酒店冰箱。
於是該法院在2003年5月20日做出一審判決,認定酒店服務存在瑕疵,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判決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各種費用合計5萬餘元。
二審被告提出三種可能
一審判決後,雙方不服均提出上訴。日前該案二審在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仍然提出如上訴訟請求,而被告酒店方向法院陳述瞭如下觀點:由於雙方都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該蘋果汁飲料是從酒店冰箱拿出來的,酒店也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飲料”是從別處拿的或者尿是後注進去的。那麼該案只能靠邏輯推理,有三種可能。
一種是生產時帶進來的飲料。但是“飲料事件”發生後,瀋陽市衛生局對該酒店所有同批次的飲料進行了查封、化驗,所抽樣品無一類含有尿素,所以從生產線上帶進來的可能性幾乎沒有;還有一種推理就是入住該酒店房間的前一位客人打開喝完後的“惡作劇”。但是酒店有嚴格的管理制度要求,冰箱中準備的食品是每次客人退房前必須檢查的項目。該案中的原告入住房間之前,服務員檢查冰箱時,沒有發現開封現象,因此這種可能也不存在;
最後一種推理就是消費者自己弄進去的或者從外面帶進去的。因爲是瓶裝的且有塑封,只能是開封弄進去,其他途徑沒有。
那麼“尿飲料”到底是消費者自己弄進去的還是確是酒店的失誤呢?讓我們關注法院即將做出的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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