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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昌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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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科技大學楊誠博士,法學教授,精通中加兩國法律 |
2月3日,加拿大聯邦法院駁回賴昌星“難民資格”案的司法複議請求,按照加拿大法律,賴昌星可以在兩星期內,也就是2月17日前,對該項判決提出異議。賴昌星已經表示將“上訴”。央視《社會紀錄》對此進行了報道,以下是節目實錄:
主持人阿丘:
明天2月17日,在遙遠的加拿大,對一個人來說將是一個重要的日子.這個人早先是廈門遠華集團的的董事長,威風八面。後來他成了建國以來最大的走私犯,臭名昭著。事發以後,他逃到加拿大躲了起來,對當地司法部門耍賴,說自己是難民而不是走私犯。您應該聽出來了,這個人就是賴昌星。
加拿大賴昌星判決書
新華社(加拿大)溫哥華2月3日電,加拿大聯邦法院3日宣判,駁回中國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首犯賴昌星“難民資格”申請案的上訴,認爲沒有證據顯示賴昌星被遣返中國後會因政治問題受到迫害。因此他本人及其全家不具備難民資格,聯邦法院准許賴昌星在本月17日前對判決提出疑問。
主持人阿丘:
明天就是17日,賴昌星已經宣佈要對判決提出疑問,看來他是準備在加拿大長期地賴下去了。大家可能都記得,其實賴昌星已經在加拿大賴了好幾年了。
看看我整理的這份時間表:
1999年8月,賴昌星攜家人逃到加拿大;2000年11月23日,加拿大移民部以非法移民罪將賴昌星夫婦拘捕;2001年7月3日,賴昌星一家的難民聽證會開始;2002年6月21日,賴昌星的首次難民申請被駁回;2002年8月26日,賴昌星向加拿大聯邦法院提出正式上訴申請;2003年7月14日,賴昌星難民上訴案開庭聆訊;2004年2月3日,加拿大聯邦法院再次駁回賴昌星一家提出的難民申請。
聽明白了嗎?說實話我是不太明白,上訴了又駁回,駁回了又上訴,法律程序沒完沒了地進行了下來,賴昌星也就無休無止地賴下來了。不就是個走私犯嗎,怎麼一逃到國外就變複雜了?
俗話說,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難道真的就要把這個賴昌星漏掉嗎?我說不明白,專家能說明白。我們請教一位專家——楊誠,既在國內當過大學教師和律師,也在加拿大讀過法學博士,由於熟知中加兩國的文化背景和司法制度,他被聘爲加拿大刑法改革國際中心的高級研究員,從事中加兩國刑事法律交流項目合作活動。在賴昌星一案中,他被加拿大方邀請爲專家證人蔘加了案件的審理。楊誠博士現在是澳門科技大學的法學教授,他在澳門接受了我們的電話採訪。
電話採訪:
楊誠:“中國國內有很多人對加拿大這種非常緩慢的、耗資巨大的司法制度難以理解。這一點我覺得應該還是要從對方的國情來看,因爲對方來講的話,他不管怎麼說吧,對於這個犯罪人員也好,逃犯也好,他要保證按照加拿大標準的公正處理,所以程序必須要走過的,這個程序有可能非常的緩慢的。”
主持人阿丘:
要根據對方的國情,要依照對方的程序。好,那麼我們從頭回顧一下賴昌星逃亡加拿大的經過,也瞭解一下加拿大的司法程序。
1999年8月,廈門遠華案調查步步深入,已經成了驚弓之鳥的賴昌星很快逃到了加拿大。據海外媒體的報道,賴昌星在加拿大有多年經營的豪宅和家產供他揮霍。你看,昧心錢都花到國外去了。閒話少說,賴昌星來了,加拿大的警察,皇家騎警他們可也沒閒着。在賴昌星到達加拿大一年零三個月以後,也就是2000年11月23日,他們逮捕了賴昌星。
電話採訪:
楊誠:“從當地的報刊報道的情況來看,他揮金如土這點恐怕是有的。因爲當時皇家騎警抓他的時候,去逮捕他的時候,那個時候他正在加拿大東部的尼加拉小鎮一個賭場,在那個賭場裏面,據說是連續在裏面豪賭了19天。聽說在賭場裏面,每天連續去賭的不多的,所以人家比較注意他,抓的時候比較方便,一下子就抓住了。”
主持人阿丘:
賴昌星被警察抓了,涉嫌罪名是什麼呢?走私?不對,是非法移民。加拿大警察說了,他們懷疑賴昌星有非法移民的動機,至於他在中國犯下的走私罪,不歸我們加拿大管。再說這個賴昌星被捕之後,馬上花費巨資聘請了加拿大最好的律師,採集了大量的證據以後提出了一個理由,什麼理由呢?他說他逃亡加拿大不是因爲走私,而是因爲在國內遭受了政治迫害,所以自己是難民而不是逃犯。
賴昌星有可能是難民,什麼是難民呢?根據國際法的規定,所謂難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戰爭或自然災害而被迫離開本國或其經常居住國而前往別國避難的人。國際法上還有一個不推回原則,這個原則規定,一旦難民的身份被確認,該難民將不得被強行送回令其遭受迫害的國家。也就是說如果能證明賴昌星是難民,他就可以在加拿大呆下去。
到底賴昌星是不是難民呢?加拿大當局立刻行動,派人到中國,在中國有關部門的幫助下對賴昌星本人和遠華案進行了全面的調查。
電話採訪:
楊誠:“就是因爲加拿大方面缺乏對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的瞭解,所以他要找那麼多的證據,花那麼大的力氣,開始專門到中國國內來到監獄去訪問這些人(賴昌星的同案犯),然後取證,然後拿回去。”
主持人阿丘:
調查的結果可想而知,但是我這裏想讓你看看我們頭幾年播過的一個片子,看看賴昌星的所作所爲,看看他到底是不是走私犯?
《新聞調查》片段
紅樓內部
主持人阿丘:
看看啊,就這麼一個鉅額走私瘋狂行賄的罪犯,跑到加拿大就想申請政治避難,那爲什麼不能把賴昌星引渡回國審判呢?剛纔的那位楊誠博士說,兩個國家之間引渡罪犯必須要事先簽署過這方面的協議,中加之間雖然有友好的外交關係,但是沒有引渡條約,所以賴昌星無法被引渡回國。爲此中國政府作了許多外交努力,多次要求加拿大司法部門遣返賴昌星迴國接受審判。
再說回加拿大當局,在進行了耗時8個多月的調查以後,終於在2001年7月份加拿大移民委員會進行了賴昌星移民聽證會。楊誠博士作爲加拿大方的專家證人,參加了聽證會。
電話採訪:
楊誠:“我充當什麼角色呢?加拿大的英美法系關於證據規則規定有兩種證人:一種是事實證人,一種是專家證人。專家證人在英美法系的證言他是有特殊證明效率,因爲他這個觀點是一種,那麼就是說他提供的這種意見一旦被法庭採用的話,那麼對判決的結果是有很大的影響的。”
主持人阿丘:
楊誠博士說,由於涉及兩國關係,也因爲賴昌星案涉案金額巨大,涉及人員衆多,無論是兩國公衆還是司法部門都對這個案件給予了前所未有的關注。
電話採訪:
楊誠:“我去出庭的時候,首先我覺得雙方的準備,那也是工夫花了很大。因爲他們律師早上出庭時候,都不是提着皮包進去的,都是推着車子裝滿了案件的卷宗和材料的車往裏推,有專門人去推這個車子。所以可見雙方確實都動用了可以動用的力量,準備得比較認真。”
主持人阿丘:
聽證會開始,賴昌星的律師施展種種手段羅織出大量的理由力圖爲賴昌星爭取難民待遇,針對這一點,加拿大移民委員會請出了三位證人,他們是三位參加過遠華案偵查和審理工作的中國司法部門人員、辯護律師和中國法學專家。這三位證人列舉了大量的證據證明賴昌星並沒有遭受政治迫害,而是遠華鉅額走私案的頭目,鉅額行賄的主要實施者。法庭採信了這些證據,眼看遭受政治迫害的說法不能成立,賴昌星的律師又提出一個說法:中國的司法體制不公正,賴昌星在中國可能得不到公正的審判。”
電話採訪:
楊誠:“對方的律師問了我幾百個問題,移民部的律師也問了我幾百個問題,我的觀點就是說,中國的司法體制在很多方面,從西方的觀點來看確實和西方的法律制度不一樣,這個是有各種各樣的原因造成的,其中也包括很多的缺陷和問題,正是因爲這些缺陷和問題,所以中國在改革開放20多年以來,不斷地在這方面進行改革,也取得了很多的進展,重大的進展。特別是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及1996年以後的一系列的修改,其他的一些法律的制定,這些是重大的進展。總體上看,中國的司法制度和國際的人權標準是接軌的,這個是20多年的改革開放,特別是法治改革的重大成果,這一點是不能抹殺的。”
主持人阿丘:
法庭接受了楊誠博士的觀點之後,又作了大量的調查。2002年6月份,法庭宣佈賴昌星的難民申請被駁回,賴昌星不是難民。好,既然被確定不是難民,賴昌星也就應該離開加拿大了。且慢,加拿大的法律還規定,賴昌星可以向聯邦法院上訴,在上訴期間,他還可以繼續留在加拿大。於是,又一輪的調查開始了,這次調查也是歷時一年多,一直到兩星期前的2月3日,加拿大聯邦法院宣佈,駁回賴昌星的上訴。與此同時,聯邦法院還准許賴昌星在本月17日,也就是明天以前對判決提出疑問。
電話採訪:
楊誠:“這是給他的最後的一個機會,如果說他不能提出新的證據的話,那就是要遣送回國了,這些新的證據不被接受的話,賴昌星的司法程序就到此爲止了。”
主持人阿丘:
楊誠博士介紹說,根據加拿大有關法律的規定,即使法院不受理賴昌星的上訴,也不能馬上就遣返賴昌星,而是要由移民局做一個遣返風險評估。賴昌星被遣返回國以後,有可能遇到的風險。爲期六個月的風險評估過後,賴昌星被遣返回國的可能性就很大了。
電話採訪:
楊誠:“通過賴昌星這個案件來看,加拿大方面缺乏對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的瞭解,所以他要找那麼多的證據,花那麼大的力氣,派人專門到中國國內來到監獄去訪問這些人,然後取證
然後拿回去。這一點來講的話,就要加強中加之間有效的刑事司法合作,中國和西方進行刑事司法合作的話,必須要加強相互的瞭解和互信。要不然的話,是沒有辦法進行合作的,就是都有必要了解對方的法律制度,這樣纔有可能進行有效的合作。”
主持人阿丘:
我手裏這份2月14日的報紙,在同一個版面上,有三篇關於外逃罪犯的文章。在這篇文章裏,中國駐溫哥華領事館領事周勇說,中國政府希望加拿大盡快遣返賴昌星,讓他接受中國法律的審判。周勇還說,我們對賴昌星的上訴和加拿大方面的司法程序不作評論,我們希望國際間加強合作,打擊貪污和犯罪,中國願意與國際合作。就在這篇文章的底下,又有一篇文章說,前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楊秀珠,涉嫌特大貪污受賄逃往國外,檢察機關目前已經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向全世界發出了紅色通緝令。紅色通緝令是國際刑警組織最著名的一種國際通報,它的通緝對象是有關國家的法律部門已經發出的逮捕令,要求成員國引渡的在逃犯。各國國際刑警組織國家中心局可據此通報立即逮捕在逃犯。紅色通緝令被公認爲是一種可以進行臨時拘留的國際證書。
你看,從賴昌星到今天的紅色通緝令,我們在不斷地探索和學習着,維護我們的尊嚴,爭取我們的權利的方法,相信理智和合作的精神能夠引導我們戰勝貪婪和腐敗,畢竟正義是我們人類共同要捍衛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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