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價值120萬元的國土證帶給深圳市居民潘偉平8年之痛。他從一個公司的副董事長兼副總經理,突然成了一個犯罪嫌疑人,並被深圳市公安侷限制人身自由達18天,後被取保候審,至今未解除。幾經周折,事業瀕於毀滅。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潘偉平等人將深圳市公安局告上法庭。2003年10月17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深圳市公安局敗訴,賠償受害人200多萬元。但深圳市公安局拒不履行判決,並阻撓法院的執行。幾年來,年逾花甲的潘偉平與深圳市公安局對簿公堂,歷盡艱辛曲折,身心俱疲,沒想到換來的卻是一張“法律白條”。
合夥人涉嫌詐騙投資土地被扣押
1992年10月,潘偉平的表哥陳復初先生代表臺灣某私營銀行在長沙註冊成立了外商獨資企業———海峽(湖南)投資公司。潘偉平出任了該公司副董事長兼副總經理。
1992年11月,經朋友呼延勁鬆介紹,潘偉平與深圳市后海灣經濟發展公司負責人高國慶及時任深圳大學信用社工廠區營業部副總經理的陳漢生準備在衡陽共同開發土地。深圳大學信用社分別於1992年12月29日、1993年2月2日開出兩張匯票,共計人民幣120萬元,由呼延勁鬆帶到衡陽交給潘偉平,由潘在衡陽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受讓土地6428平方米。1993年10月25日,衡陽市政府給海峽公司頒發了土地使用權證。
就在潘偉平等人準備進行開發生產之時,1995年10月,陳漢生因涉嫌詐騙、挪用資金案被深圳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公安局在偵查中認定,深圳大學信用社開給海峽公司的120萬元匯票,是陳漢生詐騙所得贓款,於是扣押了海峽公司的土地使用權證等一系列文件,現金7000元及潘支付給呼延勁鬆的介紹費10萬元,並於1996年2月1日對潘偉平採取監視居住,限制潘人身自由18天。2月18日,潘被取保候審,至今8年多未被解除。
1997年3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在未告知潘偉平的情況下作出處理決定,將訟爭土地作價120萬元處理給深圳市高速公路開發公司。
潘偉平對此大呼冤枉。他的解釋是,這筆120萬元的匯票是后海灣公司支付給海峽公司的。陳漢生只是經辦。對此,兩家公司在1993年8月1日簽訂的正式協議上有着明確說明。認定該款項爲陳漢生詐騙所得是錯誤的。
申請賠償一波三折
2000年5月17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陳漢生犯詐騙、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而在其中列舉陳的犯罪行爲中,並未提及那筆120萬元的款項。
潘偉平發現,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曾在1997年12月3日向該市公安局發出退查函,明確指出深圳市公安局認定的潘偉平收納陳漢生詐騙得來的贓款120萬元等情況需補充證明材料。但深圳市公安局直至陳漢生在2000年被判刑之時一直沒有提供補充證明材料。
2001年3月,潘偉平以海峽公司所購地皮與陳漢生的詐騙案無關,自己的名譽及經濟受到損失爲由請求深圳市公安局予以賠償。同年4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作出不予以賠償的決定。
因該地皮長期閒置,衡陽市國土局於2001年8月6日作出了收回該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
同年11月13日,潘偉平、呼延勁鬆向衡陽市雁峯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02年4月29日,衡陽市雁峯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深圳市公安局對潘偉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及財產強制措施;深圳市公安局賠償潘偉平被扣押的土地使用權價款120萬元,返還所扣押的7000元人民幣並支付相應的利息;深圳市公安局返還給原告呼延勁鬆人民幣10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據潘測算,深圳市公安局共需賠償受害人200多萬元。
一審敗訴後,深圳市公安局不服,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就在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審理期間,2002年6月19日,深圳市檢察院再次對陳漢生提起公訴,指控其利用職務之便,開給潘120萬元的銀行匯票。2002年8月12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該案屬於陳漢生的漏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8月30日作出裁定:撤銷衡陽市雁峯區法院的一審行政判決,駁回潘和呼延的起訴。
潘偉平等人不服,繼續申訴,2003年3月20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作出行政裁定,決定對潘偉平等人訴深圳市公安局一案進行再審。
2003年10月17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衡陽市雁峯區法院對該案的一審行政判決。
記者注意到,此案判決之所以出現反覆,主要原因是兩級法院對深圳市公安局扣押潘的財物等行爲屬行政行爲還是刑事司法行爲存在根本性的分歧。
深圳市公安局認爲,扣押土地使用證、對潘採取監視居住均是爲了收集相關犯罪證據,是合法的刑事偵查行爲。衡陽市雁峯區法院則認爲,深圳市公安局以刑事偵查爲由,對非涉案的人和物予以扣押、拘留、處理,屬濫用職權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爲。
法院強制執行受阻
在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後不久,潘偉平等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要求對該院於2002年8月12日作出的陳漢生犯挪用公款罪一案進行再審,法院目前已經受理立案。而深圳市公安局也在判決後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訴,要求對本案再審。
終審判決生效後,潘偉平等人於今年1月5日向法院申請執行,衡陽市雁峯區法院向深圳市公安局下發了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2004年1月13日前自動履行判決,但對方一直置之不理。2月25日,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該院於2004年指派了3名執行員前往深圳市執行,並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取得了聯繫。
然而,執行員到深圳市公安局開戶行工商銀行深圳蔡屋圍支行採取查詢、扣劃措施時,遭到深圳市公安局有關人員的阻攔。當天下午,他們在銀行看到一份蓋有“深圳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局”公章的“禁止凍結、劃扣存款通知書”,要求對深圳市公安局在銀行賬戶的存款一律不準凍結、劃扣。深圳市公安局相關方面的負責人稱“該案還沒得到最後處理,我們正在申訴。”
有鑑於此,衡陽市雁峯區法院只好籲請上級法院及有關部門責令深圳市公安局糾正錯誤,籲請有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的法紀責任,並建議該案由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協調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