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期《瞭望》雜誌透露,中共中央日前已批准實施有關規定,對“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作了嚴格界定。
這一規定的出臺,恰與近期一連串高官引咎辭職事件暗合。4月1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批准了中石油總經理馬富才的辭職請求,緊接着的15日、17日,北京密雲縣縣長張文、吉林市市長剛佔標,也相繼因對轄區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作出了同樣的舉動。
對那些在事故中無辜消逝的生命來說,高官引咎辭職,無疑是一種告慰;而高官爲重大事故承擔政治和社會責任,則以一種新的姿態,彰顯了政治文明和社會進步。
剛佔標“突然”引咎辭職
吉林市的春天來得似乎有一些遲。松花江畔,桃花正在盛開,柳條也才抽出新葉,4月20日,當地俗稱“小外灘”的江邊景觀區裏,市民們正悠閒地走動着。
同一日,望江而築的吉林市政府辦公大樓裏卻是另一番情景。許多官員正忙着參加各種會議。一位工作人員解釋說,因爲領導班子變動,方方面面都要進行交接。
就在兩天前,因爲對吉林中百商廈“2·15”特大火災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市長剛佔標引咎辭職,吉林省副省長矯正中代理吉林市市長一職。
吉林市一位官員告訴記者,這一任免決定,是在17日下午召開的副市級以上領導幹部會議上公佈的。這一天恰是星期六,按正常作息時間應該休息;而吉林省省長洪虎的親自與會,更顯得這次會議不同尋常。
洪虎說,吉林市“2·15”特大火災事故,給黨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需要對事故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爲此,吉林省委同意剛佔標引咎辭去吉林市市長和市委副書記、常委、委員職務的請求。
而對吉林市衆多黨政官員來說,這個決定顯然讓他們始料不及。散會時,許多官員一言不發地走出了會場。
在這次比較高級別的會議上,洪虎透露了剛佔標的去向。他說,省委對剛佔標另有任用,“暫時安排任省政府大項目辦公室負責人”。
吉林市一些官員表示,17日會議結束後,就再也沒有看到剛佔標在市裏的公開場合露面,他已經離開了這個他政治生涯中的傷心地。
2000年12月,剛佔標由吉林省經貿委副主任履職吉林市委副書記,並於次年1月當選爲吉林市市長。吉林市委外宣辦的一位副主任說,剛佔標在任吉林市市長的3年時間裏做了不少實事。他特別提到一組數據:今年第一季度,吉林市招商引資實際金額達57億元,同比增幅很大;他還建議記者到“小外灘”去看一看,“小外灘”的規劃和綜合開發在吉林市頗受好評,而在這其中,剛佔標起了重要作用。
同這位副主任一樣,不少吉林市政府官員對剛佔標的引咎辭職表示惋惜。
不過,吉林市市民對剛的引咎辭職卻持另外一種態度。由於中央臺的新聞報道,剛佔標引咎辭職的消息在吉林市已是家喻戶曉。“死了這麼多人,應該有人出來承擔責任,官員們不能有功的時侯都站出來,出了問題卻都躲到一邊去吧?”一些市民說。
引咎辭職還是責令辭職?
剛佔標是最近連續引咎辭職風波中的其中一員。從4月14日到17日,三名高官接二連三的引咎辭職引起媒體的關注:先是馬富才,接着是張文,最後是剛佔標。
一個可能的巧合是,他們辭職的時間順序,正好與引起他們辭職的三起事故發生的時間順序相吻合:先有重慶開縣特大井噴事故,243條生命撒手塵寰;再有密雲縣踩踏傷亡事件,37人死亡15人受傷;最後纔是吉林市中百商廈特大火災,54人死亡70餘人受傷。
而從媒體批露的消息看,三名高官的引咎辭職均與4月14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有關。正是在這次會議上,馬富才的辭職請求被國務院批准。有報道說,會議還責成“嚴肅處理”在密雲踩踏傷亡事故和吉林特大火災中負有重要責任的相關人員。
國務院常務會議的“責成”很快見效。次日,北京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發出通告,張文引咎辭職;兩天後,吉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發出通告,剛佔標引咎辭職。
4月18日,記者撥通了剛佔標的電話。剛婉拒了記者的採訪要求,但在電話中,他再三表示,上級對他的“處理”是正確的。之後,記者一直以電話和手機短信方式聯繫對其進行採訪,但直到發稿時均未果。
但據記者瞭解,4月14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時,剛佔標正在吉林市主持召開全市安全工作緊急會議。會上,他指出要系統、徹底地進行安全隱患整改工作。這意味着,直到那一天,剛佔標並沒有引咎辭職的打算。
另一個細節也許不應該被忽視。重慶開縣特大井噴事故發生後沒幾天,互聯網上曾一度風傳馬富纔要引咎辭職,中石油曾專門爲此闢謠,辭職風波才逐漸平息。
“引咎辭職”制度化
有學者指出,在一個“官本位”意識濃厚的國度,如果沒有制度的制約,要讓政府官員依靠內心的自覺引咎辭職是一件很困難的事,偶爾出現的引咎辭職者,也往往是在保職無望的情況下作出的無奈選擇。
另有報道說,長期以來,中國的各級政府對事故的處理都是比較柔性的。一般情況下,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會被懲處,而相關的高層領導則往往凌駕於事故之上組織搶救、調查和整頓。一些在事故中存在着行爲過失或不當的官員,也因爲沒有觸犯法律或黨紀政紀,也並未追究其法律或紀律責任。
一部法規的出臺無疑扭轉了這種局面。最新一期《瞭望》雜誌透露,中共中央最近已出臺了有關規定,對“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作出嚴格界定。
這部規定明確指出,“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等,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規定》的出臺,使剛起步的引咎辭職有了章法可依。
國家行政學院一位教授說,引咎辭職制度實際上是責任人承擔政治和社會責任的一種舉動,它能夠有效地填補承擔法律責任與不負責任之間的空白,有利於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
然而,“引咎辭職制度”的要義不僅僅止於此。對政府而言,它有助於塑造公信力,而對於更多的政府官員來說,它實際上是一種警醒和鞭策。
剛佔標引咎辭職後,代理吉林市市長一職的是吉林省副省長矯正中。這位54歲的高官在赴任的第一次會議上即強調指出,“2·15(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再次深刻地警醒我們,要時刻繃緊安全這根弦,不能有絲毫麻痹和放鬆。”
顯然,這位繼任者並不願意在剛佔標跌倒的地方再次失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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