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警察眼皮下老鴇開了5年黑店
▲買下被拐婦女再用『招工合同』強迫其賣淫,現代老鴇在警察眼皮下滋滋潤潤過了5年好時光
▲親友報案要求解救被拐賣淫的17歲少女,值班警察不記錄不匯報,還以『明天再來』進行推諉
▲求助無門,親友自行解救卻被非法扣留,而嫖娼警察故意將刑事案當民事糾紛處理,要少女還債走人
▲為淫窩長期充當保護傘,內江威遠一派出所所長和一民警雙雙被查處
▲嚴重不負責,樂山一警察被查處,所長、副所長因此被免職、撤職
17歲少女小紅(化名)沒想到為了一份工作竟被人拐賣異鄉,並被迫簽下了屈辱的『賣淫招工合同』。這起震驚全省的案件並未到此結束,昨日記者獲悉,由此案牽出的3起涉警系列案正在進一步查處中,其中兩起涉及到內江威遠一派出所所長和民警為賣淫窩點長期充當『保護傘』的事實,一起涉及到樂山一派出所民警玩忽職守的事實。
目前,威遠的嫖娼警察梁德忠和現代老鴇何西南已被逮捕,另外4名警察分別被免職、撤職和被查處,拐賣小紅的3名罪犯已被一審法院判刑。
A 一出戲 工作為餌拐賣少女
少女小紅家住樂山市五通橋區,通過朋友曾某的介紹,她於今年3月1日認識了社會關系廣泛的龍強。龍強答應將她介紹到某賓館去當服務員,當著小紅的面,龍打電話給該賓館的『經理』田志謀,約定3月3日見面。
龍強為何如此熱心呢?原來早在今年2月,一個叫周濤的男子就找到龍強和田志謀,要他們幫忙找『小姐』。為此,田冒充五通橋區某賓館的經理,與龍一起演起了戲。
3日上午,龍強與小紅來到某賓館旁的一餐館與周濤、田志謀見面。眾人閑聊之時,周濤卻在一旁與威遠縣碗廠鎮清溪夜總會老板何西南聯系,說自己已找到『貨』了。電話中,何同意付周等人介紹費2000元。
B 強簽約 荒唐合同套牢少女
見已找到『買主』,田話鋒一轉並面帶遺憾地告訴小紅:他們賓館暫時不進人了。不過,龍、田又補充說,他們幫人幫到底,可以介紹小紅去某休閑山莊當服務員。小紅表示太遠不願去,龍、田二人—再稱那裡待遇好、工資高,行不行去看看再說。幾人坐上一輛出租車出發了。
小紅並未被帶到所謂的休閑山莊,而是被直接帶到了威遠縣碗廠鎮何西南所開的清溪夜總會。隨後,眾人凶相畢露並強迫小紅留在夜總會上班。小紅不同意,周濤威脅道:『你是不是想挨打?』
小紅被迫同意,周隨即逼她簽下了欠何西南2500元的欠條。爾後,小紅又與何簽訂了所謂的『招工合同』,承諾以自己今後6個月內賣淫所得償還『借款』。何對『貨』基本滿意並支付了周、龍、田3人1200元『介紹費』。從當晚起,何就不斷安排小紅接客。
C 急報案 警察推諉不願營救
小紅莫名失蹤後,親屬立即報了案。3月8日,親屬突然接到小紅打來的電話。電話中,小紅邊哭邊說:『我是用客人的手機偷偷打給你們的,趕快來救我。』
當晚11時許,小紅姐姐和朋友張某一道來到樂山市市中區張公橋派出所報案,說明小紅被拐賣後被逼賣淫的情況和目前處境,負責接待的值班民警謝某既沒作報警登記,也沒作值班記錄,更沒有向帶班所領導或市中區公安分局領導和值班民警匯報,以『原來接待你們的警官不在,你明天來看所裡怎麼處理』為由推諉了事。
第二天早上,在請求警方解救無望的情況下,小紅的姐姐和母親等人趕到威遠清溪夜總會要求將小紅領回,沒想到何西南卻拿出小紅被迫簽下的『招工合同』和欠條,振振有詞地要求小紅及其家人償還借款,然後纔能放人。雙方立即因此發生爭執。
D 亂調解 警察要她還債走人
眼見爭執不下,親屬提出到當地的碗廠鎮派出所解決,誰知何西南也很牛:『到派出所就到派出所,誰怕誰!』派出所民警梁德忠接待了雙方。小紅的親屬明確告訴梁德忠,小紅是被他人拐賣並被迫在清溪夜總會賣淫的,要求梁組織警力解救小紅。
考慮到自己與何是土生土長的家鄉人,關系一直很好,而且自己還在清溪夜總會嫖過娼,加之碗廠派出所每月以『群防群治費』名義收取清溪夜總會300元費用,梁因此對小紅及其親屬的請求置之不理,反而以小紅寫有親筆欠條為由,要求親屬與何自行協商解決。
當晚8時左右,梁見小紅確實無錢就讓她寫下『欠何西南800元』的欠條,而小紅為安全脫身回樂山,只得萬分委屈地寫下了欠條。到小紅被解救出夜總會時,何一共安排她賣淫15次,並從中獲利700多元。
E 好驚詫 現代老鴇5年沒事
『小紅』案案發後引起了省委主要領導的高度重視,並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挖此案以及背後的職務犯罪行為。
目前,何西南已被逮捕。調查發現,自1999年5月開始,碗廠鎮勇溪村村民何西南夫婦利用自建房經營清溪夜總會,組織婦女賣淫,並根據容貌、身材等以800元至2500元不等的價格從他人處收買被拐賣婦女。
為達到強迫被拐婦女賣淫的目的,何通過簽訂『招工合同』的手段,以高出收買被拐婦女費用一倍的價格將收買費轉嫁給被拐婦女,迫使其以賣淫所得償還。在未償還完前,何西南限制被拐婦女自由,防止其逃跑。除小紅外,另兩名樂山籍女子也曾先後被迫在該夜總會賣淫。
F 再深挖 惡案牽出派出所長
4月26日,內江市檢察院正式對梁德忠立案偵查。調查發現,梁在處理解救小紅一案中為徇私情,在明知小紅系被拐騙婦女而何有容留他人賣淫行為的情況下,梁卻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將刑事案件作為普通民事糾紛進行調解,致使何未及時受到法律追究,客觀上為何長期組織他人賣淫充當了『保護傘』,其行為已涉嫌徇私枉法罪。同月30日,梁被依法逮捕。
鑒於派出所所長史少武明知清溪夜總會長期容留他人賣淫,卻沒有認真組織過檢查,也不向上級報告,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涉嫌玩忽職守罪,內江市檢察院已對其立案偵查。
G 狠監督 『小紅』一案判了3人
樂山市檢察機關十分重視『小紅』一案。4月19日,該檢察院了解案情後立即指派市中區檢察院前往市中區張公橋派出所。通過與警方協同查實,『小紅』案系一起典型的拐賣少女犯罪案件。周濤、田志謀、龍強三人已涉嫌拐賣婦女罪。
4月21日,樂山市市中區檢察院向市中區公安分局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該局當日對該案立案偵查。4月30日,警方將周濤等人涉嫌拐賣婦女、介紹容留婦女賣淫一案移送五通橋區檢察院審查起訴。五通橋區檢察院受案後,僅用27小時即對本案3被告人以涉嫌拐賣婦女罪依法提起公訴,並對田的另兩起搶劫、拐賣婦女案,以及周的另一起組織賣淫案,依法一並提起公訴。5月25日,五通橋區法院一審以拐賣婦女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周濤有期徒刑19年,並處罰金7000元;以拐賣婦女罪、搶劫罪判處田志謀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6000元;以拐賣婦女罪判處龍強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4000元。
H 新進展 另三警察接連被查
記者昨日同時獲悉,樂山市張公橋派出所民警謝某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已於5月24日被樂山市檢察院立案偵查。檢方初查發現,謝某3月8日值班接待小紅姐姐等人報案時,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在被害人小紅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況下,謝不僅不記錄、不匯報,而且以『明天再來』進行推諉,致使小紅不能及時得到解救。
此外,張公橋派出所所長、副所長也因在此案中負有領導責任而分別受到免職、撤職處分。『小紅』系列案中的何西南案、梁德忠案、史少武案和謝某案進展如何,本報將隨時關注。(小紅系化名)
-記者手記 『執法為民』並非戲言
一個不顧少女深陷虎口、親屬哀求,生冷硬推;一個估計是因曾在夜總會『消費』過而礙於情面,或者還有其他把柄在別人手中。反正,這兩個警察在這起案件中的不光彩表現,實在有損警察在老百姓心中的光輝形象。
《人民警察法》第二條是這樣說的:『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我不知道,兩個正在接受查處的警察讀了這段文字後是否會汗顏。
時下,全國司法機關都在宣傳『執法為民』,試想,諸如史少武等3名地方治安長官,如果連自己的部下都管不好,一味玩忽職守,他們又怎能執法為民並取信於民呢?就在絕大多數警察為了老百姓的利益赴湯蹈火甚至犧牲自己生命之時,『執法為民』不該是個別警察口中嚼乏味了馬上就吐掉的口香糖。(張學勇)
-相關法規 救人是警察法定職責
《人民警察法》第21條: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玩忽職守可判刑十年
《刑法》第397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可判刑十年
《刑法》第399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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