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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管局就《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通知》答記者問
北方網消息(記者/沈劍平 通訊員/楊志勇):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採取“放號”方式認(訂)購商品房或簽定”認購卡”、“確認卡”、“派籌卡”等形式的認(訂)購協議,以及以任何名目向消費者收取包括“定金”、“預訂金”、“誠意金”等費用,都屬違規銷售行爲。6月8日,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就此發出通知,加大對商品房預售管理治理整頓力度,此次整頓重點就是變相無證銷售商品房行爲。
天津市自1994年實行商品房銷售許可制度以來,對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和引導,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維護羣衆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來發現,有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巧立名目,變相違規售房。由此產生的投訴、上訪現象時有發生,干擾了正常的商品房市場秩序。爲此,市房地產管理局決定,對變相無證銷售商品房行爲進行治理整頓。
《通知》指出,依據《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前,應當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銷售商品房。”建設部88號令《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定款性質費用。”的有關規定。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自行或委託房地產經紀機構,採取“放號”方式認(訂)購商品房或簽定”認購卡”、“訂購卡”、“確認卡”、“派籌卡”等任何形式的認(訂)購協議,以及以任何名目向消費者收取包括“定金”、“訂金”、“預定金”、“預訂金”、“誠意金”、“誠信金”等費用,都屬於違規銷售行爲。
《通知》強調,“先期預訂”、“內部認購”等行爲是商品房項目尚未具備銷售條件,開發企業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所採取的一種營銷手段。此時的定金協議所指向的合同標的,尚不具備銷售條件的商品房,是不能合法上市的商品,這種營銷手段是一種變相的無證售房行爲。
《通知》要求,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要嚴格執法,對本轄區內的商品房項目要加大檢查和監管力度,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違規預售商品房的行爲發現一處,治理一處,並進行的相應處罰,記入信用檔案,予以公示。
市房管局同時提醒廣大購房羣衆要增強依法維護自我權益意識,對違規銷售行爲及時進行投訴,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將認真做好投訴接待工作,確保投訴渠道的暢通。
投訴電話:天津市房管局:28223007
和平區:23117420 河東區:84122038
河西區:28363577 南開區:27022084
河北區:26293551 紅橋區:27720009
北辰區;26816910 東麗區:84375193
西青區:27921022 津南區:28398430
塘沽區:25865200 大港區:63212815
漢沽區:67117417 武清區:29345107
保稅區:25761037 寶抵區:82653582
薊 縣:29123788 寧河縣:69592263
靜海縣:28941284 開發區:2520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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