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4日將開庭,對在重慶開縣“12·23”特大井噴事故中負有直接責任的6名犯罪嫌疑人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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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開縣“12.23”井噴事故案4日做出一審判決,6被告重大責任事故罪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3-6年有期徒刑,1人緩刑。圖爲被告被帶入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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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慶開縣“12.23”井噴事故案做出一審判決。圖爲宣判現場。 |
2003年12月23日夜,重慶市開縣高橋鎮,由川東石油鑽探公司承鑽的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川東北氣礦羅家16H井在起鑽時,突然發生井噴,富含硫化氫的氣體從鑽井噴出達30米高程,失控的有毒氣體隨空氣迅速擴散,導致在短時間內發生大面積災害。事故造成243人死亡、4000多人受傷,疏散轉移6萬多人,9.3萬多人受災。這是我國石油行業類似事故傷亡人數最多的一次。
這個事故經國務院事故調查組確定爲特大責任事故後,重慶市公安機關於2004年1月2日成立專案組,對此案進行立案偵查。專案組根據國務院專家組提出的認定意見和解釋,圍繞產生溢流到井噴、導致井噴失控以及造成重大損失等三個直接原因,對全案進行了分析研究。並對事發當日當班的井隊工人、鑽採院工作人員、錄井隊工作人員和與此相關的各單位管理人員進行了調查訪問,定時、定人、定位,摸清了每個崗位的職責和實施的行爲,全面蒐集和固定相關證據。
2004年1月10日,重慶警方將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四川石油管理局鑽採工藝研究院定向井服務中心原工程師王建東、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鑽探公司鑽井二公司12隊原技術員宋濤、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鑽探公司鑽井12隊原副司鑽向一明等3人逮捕。1月15日,又依據相關法律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石油鑽探公司原副經理、總工程師、公司應急指揮中心主任吳華、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鑽探公司鑽井二公司鑽井12隊原隊長吳斌、原錄井工肖先素等3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
2004年7月14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將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6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7月14日至16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庭審了6名犯罪嫌疑人。經過合議庭緊張合議,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決定4日開庭,對6名犯罪嫌疑人進行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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