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正在對《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進行二讀審議。據中國新聞社等媒體報道,二審草案和一審草案有所區別,其中很重要的問題是,將治安拘留的最高期限由一審草案的30天降爲20天,警察在查處治安案件中對有關人員的訊問查證時間,最長期限由36小時縮短爲12小時。
靜態地看,這樣的變化似乎是一種進步,正如一些評論人士所言———它是對警察權力的限制,而這種限制實質上是使公民的權利有了更多保障,社會更加自由。但動態和整體地看,就整個《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而言,到底還有哪些方面需要改變而沒有改變?
《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國家基於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需要而提出的立法計劃。此前,我國在相關方面一直執行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將條例上升到法律層面,一方面表明國家對治安管理處罰工作的更加重視,另一方面也體現了民衆的合理要求。衆所周知,治安管理處罰工作關係到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的被限制和被剝奪,這項工作實質上涉及公民的憲法性權利。就世界範圍內通行的經驗而言,有關此項工作,都應該由法律規制,最重要的是,作爲行使管理和處罰權的主體,警察的權力受到了非常嚴格的限制。
以對人身限制爲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了警察有權對違法公民採取最長時間達15天的行政拘留,這種拘留的裁決僅僅由縣級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就可以決定。而在嚴格的法治國家,別說15天,就是對公民的人身自由限制數小時,也得經過法官的裁決。再以罰款爲例,公安機關有權對公民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由於罰款實際上是對公民財產的部分沒收,因此在很多法治國家,涉及此項權力,也由法官依照法定程序來裁決。
隨着我國憲法修改後人權保障制度的加強和對私有財產的明文保護,過去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限制人身自由和沒收公民部分財產的規定,越來越不適應憲政文明的要求,因此,該條例有了廢止的必要。
縱觀治安管理處罰法所涉及的事項,無不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息息相關。這不僅包括對公民人身自由的處罰性限制和對財產權利的罰沒,還包括法案本身所涉及的公民在生活中的行動自由問題。
如果說,國家的很多法律都有其對象的特定性,比如刑法規定對較爲嚴重的違法行爲的處罰,經濟法對市場秩序的規制———這種法律的適用對象客觀上限於某一類人羣,那麼,治安管理處罰法則是針對全民的法律,因爲在這個複雜的社會,每個人的行爲,都可能受到該法的約束。因此,將來要付諸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是一部全民法,並且是一部涉及全民憲法性權利的法律。另外,這部法律同時也是設計警察權力“度”的行爲規則,而警察權力的大小,又和公民自由程度成反比。顯然,對於這樣的法律規則,公民不僅最有權知道它將會規定什麼,更有權提出可以規定什麼和不可以規定什麼。
遺憾的是,到目前爲止,儘管這部將要涉及全民行爲自由的法律已經受到廣泛的關注,其草案中的部分內容也受到了一些著名法學家的批評和質疑,但是,法律的草案卻從來沒有被公佈過。
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借鑑當年制定憲法的做法,儘快公佈審議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通過報紙、網絡和其他各種途徑收集公民的意見,使這部涉及全民自由的法律真正成爲民意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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