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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北京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日前對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這是繼去年10月常委會第12次會議初審這一草案後的第二次審議。審議中,委員們暢所欲言,對進一步修改、完善這一事關每個人切身權益的重要法律草案提出意見。
委員們審議中關注的焦點問題如下:
一、法的名稱要不要修改
這一草案的名稱爲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有兩種不同意見。
林強委員對草案的名稱表示贊同。他說,本法的落腳點就應放在“處罰”上。應當讓每一位公民都知道,違反了法律就要受到處罰。
湯洪高委員則建議將“處罰”二字去掉,改爲治安管理法。他的理由是,立法要從“以人爲本”的角度出發。社會治安實際上是管理問題,不是處罰問題。如果加上處罰兩個字,這個法出臺後,會被認爲是一個“罰款法”。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李梅芳對此表示贊同。她說,現在老百姓對處罰很反感。把法律名稱中的“處罰”兩字去掉,可以進一步體現本法是重在管理和教育。
二、立法指導思想要不要改變
列席會議的李瑾是雲南省曲靖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本次會議邀請的24名全國人大代表之一。他認爲草案在立法指導思想上應再修正一下,應該是懲罰和教育相結合。一方面需要用法律的強制力保護公共秩序,維護社會穩定;另一方面要突出使用教育手段,提高公民守法自覺性,推動政治文明進程,構建和諧社會。
孫曉羣委員則認爲,從制定本法的目的和我們國家的現實治安形勢來看,總的來講草案處罰還是偏輕。讓人感覺既要打擊犯罪,又很有顧忌,縮手縮腳,這樣就必然影響執法的效果。我們儘量不要過一段時間,等治安形勢不好了,再搞“嚴打”鬥爭。現在政法機關的問題主要還不是因爲法律制定得太嚴,而是少數人徇私舞弊、違法亂紀、簡單粗暴、刑訊逼供等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主要還是要通過提高民警的素質、從嚴管理隊伍等方面解決。因此,制定這部法律,還是要從實際上出發,考慮如何有利於維護社會安定、有利於依法治國。
張志堅委員對草案的指導思想做了系統論述。他認爲,應該把握三個方面:一是要強化治安管理。目前,隨着改革不斷深入,社會利益關係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一些潛在的社會矛盾逐步暴露出來。如果處理不好會在一定範圍、一定程度上被激化。在這種形勢下,加強治安管理,確保社會穩定,應該是這部法立法的主導思想。草案抓住了這一點,內容也比較完善。二是要以人爲本,保障人權。我們強調治安管理決不意味着公安機關和警察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可以侵犯當事人的權益,恰恰相反,必須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正確處理和化解社會矛盾必須遵循的原則。草案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保障人權的思想,但還不夠充實。三是規範和約束公安機關及警察行使權力,就是要加強監督。從現實情況看,警察在辦案過程中侵犯當事人權益的事情時有發生,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權力沒有受到很好的監督和約束。草案對這方面的規定還不夠,沒有細化公安機關和警察違法違規的相應責任。以上三點是有機的整體,草案應該在具體規定中很好的把握和處理好三者之間的關係。
三、“處罰法定主義”是否現實?
草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不予處罰。”這一規定確立的是處罰法定主義原則。對這一規定,委員們提出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
最近報紙上登了北京市朝陽區的一個病人因爲對醫院的治療不滿意,就到醫院裏一住4年,把鍋碗瓢盆都帶着,最後還是法警把他帶回去了。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楊新人舉了這一事例對草案確立的處罰法定主義原則提出異議:現在社會上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爲千奇百怪,草案所規定的處罰內容不可能包括所有的危害行爲。因此,如果確立這一原則,發現了法律中沒有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就無法處罰。
王茂林委員曾從市委到省委,管了十七八年政法工作。陶駟駒委員曾任公安部部長,對公安工作十分熟悉。他們都認爲,這個原則是積極的,但本法不可能一次將危害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爲列舉完全,法律也不可能經常修改,其他法律也難以給治安管理機關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權。因此,要考慮治安管理形勢變化的需要,給國務院及時採取措施制定相應行政法規留有餘地。他們建議將這一條改爲:“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沒有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不予處罰”。
倪嶽峯委員則認爲,確立這一原則十分必要。它要求執法者按照法律的明確規定給予處罰,有利於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李連寧委員也認爲這一規定很重要。因爲治安管理處罰必須體現處罰法定主義,也就是說,法律沒有規定的,公安機關就不能自己再去臆造別的處罰名義去處罰,也不能使用類推進行處罰。在堅持處罰法定主義的同時,本法的內容就應當擴充得更加全面、更加周到,不能對治安管理過程中的一些應當給予處罰的行爲形成漏洞。
四、執法監督如何進一步完善
新的草案根據上一次常委委員的審議意見,對執法監督作了專章規定。委員們認爲,這一規定是必要的,但仍過於籠統,不好操作。
周正慶委員說,草案列舉了執法人員的十項違法行爲,規定對這些行爲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這十項內容對當前公安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大體上都涉及到了,但出現這樣的問題向誰反映?怎樣才能夠及時有效地得以解決糾正?草案沒有規定。他建議,在執法監督這一章中要考慮建立舉報機構,有公開的投訴電話,一旦發現問題能及時投訴,儘快糾正。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陳江靈是陝西金達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董事長。他說:“感覺草案執法監督這一章有點空,監督的主體不明確。誰來監督、怎麼監督、監督的渠道都沒有具體規定。應在這方面再增加一些具體規定。”
何曄暉委員建議在執法監督的條文中加上查處的時限和答覆的條款。理由是舉報人、控告人舉報和控告以後,公安機關查處,應該在一定時限內給予答覆。否則舉報、控告材料很大一部分會石沉大海。尤其是體罰、虐待、侮辱的案件,一旦時過境遷就很難查找證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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