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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罰款的條款要不要這麼多
“草案從第23條到73條几乎每條都有罰款。”這是奉恆高委員看了草案後總的感覺。他說,一些公安人員和老百姓談到處罰的問題,有不同的觀點。有的主張要嚴厲打擊,有的講治安管理針對的是人民內部矛盾,還是應該以教育爲主。處罰的類型有警告、罰款、拘留等。本來有的違法行爲是很輕的,教育警告一下就可以了,但是草案卻規定要罰款。法律公佈實施後,有人會以爲這是公安機關創收的重要渠道。而且,罰款的幅度很大,執行中隨意性也會很大,對執法者的權力不好規範。
上海市社會主義學院副院長彭鎮秋是全國人大代表,也是上海市公安局的特約監督員,經常到公安系統進行政風測評、政務公開檢查。他認爲,草案關於罰款處罰的具體規定要全面考慮:一是與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相吻合。二是應考慮到城鄉差異和東西部地區的差異。建議可以授權省級人大常委會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決定本地的執行標準。
來自澳門的全國人大代表崔世平建議,可要求違反本法的人從事一些社會服務性工作。比如說幫助老年人做一些家務,以警示他們不再從事違法行爲。這樣可以減少罰款的適用,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
六、不適用拘留處罰的要不要包括患嚴重疾病者
草案規定,對不滿16週歲、70週歲以上和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常委委員普遍對此表示贊成。一些委員建議,應加上第4種情況,即患有嚴重疾病的也不適用拘留。
張龍俊委員曾與基層公安部門就這一草案進行過座談。一些基層公安部門就上述問題向他提出過這一建議。
楊梅喜,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處置突發事件處處長,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之一。他在實際工作中就遇到過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人,一到拘留所就突然死亡的情況,結果是沒辦法處理。爲此,他也認爲草案應該增加規定,對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的人不適用治安拘留。他說,在刑法取保候審裏也有這樣的規定。
七、傳喚是否都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草案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的,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而按照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基本上科室隊長就可以批准傳喚。
張龍俊委員說,考慮到有的縣基層派出所離縣公安機關較遠,如果規定每一次傳喚都需要到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辦理傳喚證,會給基層民警帶來很多負擔,建議對這一條進行修改。
全國人大代表邱娥國是公安系統著名的英模,長期從事基層公安工作。他認爲,如果傳喚要縣以上的公安機關批准,太浪費時間了。建議維持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
八、訊問時間縮短是否行得通
原草案規定訊問查證時間一般不超過12小時;情況複雜的,經批准可以延長24小時。在上次審議時,一些常委委員提出,這一規定時間太長。爲此新的草案將其規定爲一般不超過8小時,情況複雜的,經批准可延長4小時。
邱娥國對此提出異議。他說,根據他們平時的做法和調查的結果,不要說8個小時,就是一審稿規定的12個小時,也沒有辦法做到。他和他的同事建議將其改爲24小時或者48小時。他說:“現在我們處理一個治安案件,基本上和處理刑事案件是一樣的,所有的法律形式、法律文書都要一致起來。受治安處罰的人,很多是老百姓送來的。如果公安機關給放走了,老百姓就會問爲什麼要放?現在規定訊問8小時之後就要放人,老百姓會認爲公安機關收了好處。”
張龍俊委員說,詢問查證的時間不應過長,但基層公安部門反映現在規定的時間太短也有道理。我們既要保護被傳喚人的利益,又要保證公安機關有足夠的時間去搞好查證工作。因此建議對情況複雜的、經批准可以延長的時間在草案的基礎上再適當延長一些。
九、用電子郵件干擾他人生活要處罰的規定是否需恢復
原草案規定,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途徑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要給予拘留處罰。新的草案將其中的“電子郵件”刪掉了。一些委員提出應該恢復“通過電子郵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應處罰的規定。
陳建生委員談了他的切身體會:“我每天打開計算機都有一百多封垃圾郵件,每天要花大量的時間去刪除這些垃圾郵件,對這種情況目前沒人管。因此我認爲不應該刪掉禁止用電子郵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規定。”
本次會議邀請的全國人大代表黃宜弘是香港第三屆立法會議員。他說,這種行爲對社會秩序是有很嚴重影響的。應該禁止利用電子郵件發送擾亂社會秩序、干擾他人生活的信息。
十、“不讓鬧事球迷到體育場看比賽”能否操作
草案規定,“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12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的,可以強行帶離現場。”
重慶大學化工學院副院長、全國人大代表夏之寧說,這一規定讓他想到一件事情。美國大法官是實行終身制的,只有罷免可以讓他失去職位。有一個被罷免的大法官是因爲作出了這樣的判決:判一位婦女80年內不準懷孕。這是一個不容易執行的判決。結果,這件事情讓這位大法官失去了職位。草案上述規定也可能出現類似的情況,讓執法人員很難甚至無法執行。
邱娥國也認爲這一規定不具操作性。因爲體育館是憑票進入的,禁止違法者12個月進入,公安機關怎樣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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