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原蚌埠市財政局局長謝有宇的上訴。此前,謝有宇因挪用公款罪被該市龍子湖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
謝有宇現年62歲,曾於1992年11月至2001年7月擔任蚌埠市財政局局長、黨委書記。該市中院審理後認爲,謝有宇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450萬元公款供自然人使用,以牟取個人利益。而同案的陳五星雖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作爲公款的使用人與挪用人謝有宇共謀,策劃取得450萬元的挪用款,其行爲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謝有宇、陳五星案發後,歸還大部分挪用公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由於原判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蚌埠市中院遂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案的個體戶陳五星因挪用公款罪和行賄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陳五星挪用公款違法所得的220萬餘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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