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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景宇]:
聽證會紀律宣讀完畢。下面按照我們擬定的發言順序,由聽證陳述人就聽證事項發表意見。
首先請個人所得稅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門財政部和國務院法制辦的代表作陳述發言。這兩個部門的聽證發言,可以合併使用時間,總時間不超過16分鐘,他們自己分配時間,由工作人員提醒。以後的發言,請每個陳述人在發言前,按麥克風前面右手的鍵,發言完畢後請按左手鍵停止發言。
下面先請財政部稅政司司長史耀斌同志作陳述發言,國務院法制辦財金司司長劉炤準備。
(2005-09-27 09:17:36)
[史耀斌]:
主持人、各位聽證人,我是財政部稅政司司長史耀斌,我作爲個人所得稅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門財政部的代表,就本次聽證會的聽證事項作陳述發言,對在個人所得稅修正案(草案)中對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所作調整的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調整工薪所得扣除標準的背景和基本原則
我國於1980年開徵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扣除標準定爲800元/月。當時的實際情況是:一是對外開放力度加大,來華投資和工作的外籍人員增加,爲維護國家稅收主權,促進國際間平等合作,必須要實施個人所得稅法;二是國內居民工資收入很低,月平均工資只有64元左右,所以絕大多數國內居民不在徵稅範圍之內。因此,800元/月的扣除額主要是根據外籍人員當時的基本生活支出水平確定的。1987年出臺實施了個人收入調節稅,將國內公民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收入合併爲綜合收入,並規定每月扣除標準爲400元至460元。1993年10月,國家對個人所得稅進行了重大改革,內外兩套稅制統一,工資、薪金所得的扣除標準最終確定爲800元/月。因此,個人所得稅800元/月的扣除標準是從1994年開始正式實施的。
(2005-09-27 09:18:50)
[史耀斌]:
十多年來,隨着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稅在籌集財政收入和調節社會分配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改進的問題。鑑於目前稅收徵管等條件還不完全具備,當務之急是先行解決社會反映比較突出的工薪所得扣除標準偏低問題。爲此,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在深入研究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將工薪所得扣除標準由800元/月調整至1500元/月的方案建議。
調整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涉及廣大人民羣衆的切身利益,體現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事關重大。我們在研究這一問題時,主要遵循了以下三個原則:一是全國城鎮居民平均收支水平爲基礎,兼顧地區差異;二是將扣除標準的確定與城鎮居民住房、教育、醫療等改革結合起來考慮,保證老百姓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響;三是借鑑國際經驗,遵從稅收一般原則。
(2005-09-27 09:40:34)
[史耀斌]:
從世界各國的實踐看,個人所得稅是對國民普遍徵收的一種稅,一般是將居民基本生活費用予以稅前扣除,超出基本生活費用的部分都納入徵稅範圍。據瞭解,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基本費用扣除占人均收入的比重通常較低,一般爲20%—30%,而發展中國家一般爲30%—50%。
二、確定工薪所得扣除標準的依據
在確定扣除標準問題上,我們綜合考慮了多種政策因素,力爭做到科學合理。
1、合理估計城鎮居民實際生活支出水平。根據國家統計局有關資料測算:2004年全國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爲16024元,城鎮居民年人均消費支出爲7182元,按人均負擔率1.91計算,城鎮職工年人均負擔家庭消費支出爲13718元,每月爲1143元,具體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的開支。從地區結構看,2004年東部地區城鎮職工人均負擔的家庭消費支出爲1381元/月,中部地區爲929元/月,西部地區爲1012元/月。因此,選擇1500元/月的扣除標準是考慮我們城鎮居民總體生活水平併兼顧東西部地區情況而做出的均衡選擇,可以較好地解決當前城鎮居民生計費用扣除不足的問題,有利於減輕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稅收負擔。今後,國家還將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費用扣除標準。
(2005-09-27 09:41:15)
[史耀斌]:
2、綜合考慮稅收政策效應。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始終按照“量能負擔”的原則,所得多者多繳稅,所得少者少繳稅,體現國家調節社會分配的政策精神。根據國家統計局對全國500個城市、5.5萬戶的家計收入統計調查,2004年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等收入戶、中高收入戶和高收入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別爲3642元、6024元,8166元、11051元和20102元,這些家庭就業者人均工薪收入分別爲每月441元、729元、988元、1337元和2432元。按照現行的每月800元的扣除標準,工薪階層納稅人數佔總人數的比例約爲60%;扣除標準調整至每月1500元后,納稅比例將降至30%左右。納稅人數降低一半。工薪低於1500元的中低收入者將免於納稅,月收入分別爲16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的,分別交稅5元、25元、125元、400元和1325元,所繳稅款佔其收入的比重分別爲0.3%、1.25%、4.17%、8%和13%,稅負分別較原來降低91%、74%、39%、21%和10%。由此可見,此次扣除標準調整後,收入越低,減負越多;收入越高,減負越少。這種政策效應符合個人所得稅立法宗旨,有利於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社會分配的積極作用。
3、統籌兼顧財政承受能力。個人所得稅收入目前實行中央和地方“六四”開分享比例。根據2004年數據測算,將扣除標準提高至1500元將減少財政收入200多億元。我國目前各地區財政狀況不均衡,東部地區財政實力強,中西部地區財政實力弱,因此,調整扣除標準還要兼顧各地區的財政承受能力。需要說明的是,2002年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後,中央財政從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中多得的財力,全部都用於對中西部地區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具體花到職工工資發放補助、社會保障補助等基本支出項目。因此,扣除標準定得過高,造成財政減收過大,影響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力度,也直接影響到部分地區的財政預算平衡。目前,我國財政正在向公共財政轉型,財政支出向“三農”、社會保障、科學教育、公共衛生、社會公益等重點傾斜,因此,保證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發揮財政再分配作用,有利於促進社會公平和社會經濟協調發展。
(2005-09-27 09:42:38)
[史耀斌]:
三、幾個相關問題的說明
1、除工薪所得扣除外,個人還有其他專項扣除。
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企業和個人按規定比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費等,都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因各地工資收入水平和繳付比例不盡一致,按上述“四金”提取比例佔工資總額的20%測算(個人繳納養老保險金佔工資總額的8%,醫療保險金佔2%,失業保險金佔1%,住房公積金佔5%—12%),允許扣除額度一般在每月200元—500元之間。此外,我國實行的是分類個人所得稅制,除工薪所得外,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等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扣除標準。因此,工資所得扣除不是個人所得的全部扣除。如果把“四金”專項扣除和其他扣除綜合計算,實際上總的扣除會大大地超過1500元/月扣除水平。
從稅收公平角度講,考慮納稅人家庭負擔等因素實行基本生計扣除加專項扣除是有道理的,也是今後改革的方向。但在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分類徵收制度下,難以歸集納稅人的全部收入並根據不同情況規定專項扣除。在今後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個人所得稅改革時,我們會解決這一問題。
2、全國統一扣除標準有利於稅收公平
我們在確定1500元扣除標準時已適當兼顧了東部地區生活費用支出較高的現實情況。如果實行地區稅收差別待遇,富裕地區扣除標準定得高,貧困地區定得低,不但起不到合理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還會加大不同地區收入差距,形成稅收逆向調節。同時,全國統一扣除標準,有利於人才在全國的自由流動,也有利於爲中西部地區經濟社會的發展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從國際通行做法看,個人所得稅基本扣除標準也都是統一的。
(2005-09-27 09:43:12)
[史耀斌]:
3、逐步改革和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分步實施稅收制度改革,明確提出建立綜合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基本設想是:根據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徵管的原則,對工資薪金等具有連續性、經常性的收入實行綜合徵稅;合理調整稅率級距和稅負水平,適當降低邊際稅率;統一、規範扣除標準,實行基本生計扣除加專項扣除;進一步加強稅收徵管,堵塞稅收漏洞,逐步改善和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對於目前社會各界提出的個人所得稅其他改革問題,我們將認真研究、綜合論證,積極推進改革工作。
依法納稅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堅持國民普遍納稅原則,有利於培育和增強公民的納稅意識,有利於形成良好的稅收環境。
今後,我們將繼續按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堅持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積極發揮個人所得稅籌集財政收入和調節社會分配的作用,不斷縮小社會貧富差距,爲實現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而努力。
我陳述完畢,謝謝大家!
(2005-09-27 09:44:53)
[劉炤]: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已經施行十二年了。十二年來,情況發生很大變化,但是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減除額,一直沒有調整。這些年工資漲了不少,但物價也漲了很多。以前有些人不用繳稅或者繳的稅少,現在要繳稅或者繳的稅多了,社會上反映比較強烈。這次的草案,主要是解決反應比較強烈的突出問題,是對個別條款的修改。法律強調穩定性,但是法律中有些個別條款需要根據經濟、社會情況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修改這些個別條款,是爲了和客觀實際相符合。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減除額的規定,應當就是這種性質的條款。以後我們會隨時關注有關情況的變化,還會及時地研究提出符合實際情況的建議。
起草草案,我們徵求意見時,包括現在網上的評論,有些人提出來,現行的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不理想,工薪階層繳稅的多,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還不夠,也沒有更多地考慮各個家庭的具體情況等等。這就涉及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問題。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以至建立完全的綜合稅制。實行這樣的稅制,就是把一個人的各種收入加在一起,然後再考慮各種具體情況,規定具體的扣除額,年終彙總計算納稅。有的家庭一個人有收入,有的夫妻兩人都有收入;有的家庭有上學的子女,有的沒有;有的家庭看病要花很多錢;還有的家庭父母生活在非常貧困的農村,等等。這些具體情況都需要考慮,並要有相應的規定。這樣的稅制比較合理,也更能發揮調節高收入的作用。但是實行這樣的稅制,徵管上要求比較高,要求納稅人都要向稅務局申報納稅,稅務局也要覈實每個人的具體情況,另外,還要建立很多的配套制度,比如現金管理,銀行和稅務系統聯網等。目前就實行這種稅制,徵收管理上還有困難。這個問題一直在研究。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還會繼續研究,不斷完善我們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制。
(2005-09-27 09:46:04)
[劉炤]:
主持人、各位聽證人:我是國務院法制辦財金司司長劉炤,現對財政部史耀斌司長的陳述發言作一點補充。
(2005-09-27 09:45:28)
[劉炤]: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已經施行十二年了。十二年來,情況發生很大變化,但是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減除額,一直沒有調整。這些年工資漲了不少,但物價也漲了很多。以前有些人不用繳稅或者繳的稅少,現在要繳稅或者繳的稅多了,社會上反映比較強烈。這次的草案,主要是解決反應比較強烈的突出問題,是對個別條款的修改。法律強調穩定性,但是法律中有些個別條款需要根據經濟、社會情況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修改這些個別條款,是爲了和客觀實際相符合。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減除額的規定,應當就是這種性質的條款。以後我們會隨時關注有關情況的變化,還會及時地研究提出符合實際情況的建議。
起草草案,我們徵求意見時,包括現在網上的評論,有些人提出來,現行的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不理想,工薪階層繳稅的多,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還不夠,也沒有更多地考慮各個家庭的具體情況等等。這就涉及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問題。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以至建立完全的綜合稅制。實行這樣的稅制,就是把一個人的各種收入加在一起,然後再考慮各種具體情況,規定具體的扣除額,年終彙總計算納稅。有的家庭一個人有收入,有的夫妻兩人都有收入;有的家庭有上學的子女,有的沒有;有的家庭看病要花很多錢;還有的家庭父母生活在非常貧困的農村,等等。這些具體情況都需要考慮,並要有相應的規定。這樣的稅制比較合理,也更能發揮調節高收入的作用。但是實行這樣的稅制,徵管上要求比較高,要求納稅人都要向稅務局申報納稅,稅務局也要覈實每個人的具體情況,另外,還要建立很多的配套制度,比如現金管理,銀行和稅務系統聯網等。目前就實行這種稅制,徵收管理上還有困難。這個問題一直在研究。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還會繼續研究,不斷完善我們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制。
(2005-09-27 09: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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