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景宇]:
下面請河北省秦皇島市撫寧縣南戴河度假區管委會職員宋景昌同志發言。請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副局長魯蘭桂作準備。
(2005-09-27 10:14:06)
[宋景昌]:
第一、《個人所得稅法》的立法,既要考慮利用稅收手段積累社會財富,增加財政收入,更要充分體現利用法律手段調整勞動分配製度、建立公正的分配體系、縮小貧富差距。
(2005-09-27 10:14:35)
[宋景昌]:
第二、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減除標準,應當體現“少部分高收入者納稅,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需要納稅”的原則,即“劫富濟貧”原則。我認爲,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民本”思想應當是政府存在的基石;工資薪金收入的主體恰恰是基本的產業工人,工資薪金收入是其維持最低需求的保障,其最基本的用途是維持生命,保證基本的生存和繁衍。因此,工資薪金所得減除標準的確定應該體現對廣大中低收入工薪階層救濟,貫徹“少部分高收入者納稅,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需要納稅”的原則。
第三、確定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減除標準,應當以全國職工平均貨幣工資爲基礎。工資薪金所得是城鎮職工月收入的最主要的方面,從額度控制的角度上說基本上等同於全國職工平均貨幣工資,因此以全國職工平均貨幣工資爲基礎來論證和確定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減除標準最具合理性。有一種觀點認爲,以城鎮職工的月人均消費支出爲基礎來論證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額度具有合理性。我認爲,這種觀點不適當。首先,統計數據的人均消費支出應當只是直接消費支出,對人們因未來收入發展趨勢的不確定性做出的消費準備(比如城鎮職工因購買房屋、醫療保險、子女教育等原因進行儲蓄)沒有量化計量,基礎數據不夠全面。其次,城鎮職工的月人均消費支出只適宜論證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減除標準的絕對不合理性,即低於城鎮職工的月人均消費支出的扣減額度由於其不能保證相對人的基本生存條件、無法保證勞動力再生產的需要而不合理;但是,我們不能夠推斷出能夠滿足人的基本生存需求的扣減額度就一定是合理的。
(2005-09-27 10:14:59)
[宋景昌]:
第四、1500元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減除標準,不能夠對應現階段產業工人的收入水平,不能滿足立法的長期需要,無法在一個相對穩定的期間內保證產業工人的最低需求;3000元的工資薪金所得額減除費用標準具有5-12年的合理穩定期間,基本能夠保證法律的長期穩定和短期時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根據國家統計局2003年度統計數據分析測算,估計2005年度全國職工平均貨幣工資爲18068元,工資指數爲1.1344;城鎮職工人均消費支出爲14530元,消費支出指數爲1.0809。
利用以上數據分析,2005年50%職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月工資薪金所得爲1506元,基本上等同現階段初步確定的1500元的減除費用額度。顯然,1500元的減除費用額度標準無法體現“少部分高收入者納稅,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需要納稅”的原則;同時,以上測算還沒有考慮法律的長期穩定性和立法過程的滯後影響。因此該標準額度應當在現初步確定1500元的基礎上做大幅度的調整提高。
比較1993年《個人所得稅法》規定800元的減除費用額度,該標準是當年職工平均貨幣工資的2.85倍,但其僅僅經過了短短的12年時間,就遠遠落後於現階段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職工收入水平,甚至低於城鎮職工的月人均消費支出。考慮當時職工的收入水平較低、基數偏小,現在職工的收入水平較高、基數較大,可以適當降低預留髮展空間,但也應當留有起碼100%的發展餘量,從而保證法律的合理連續和相對穩定。因此,我個人認爲,工資薪金所得額減除費用標準應當以3000元左右爲宜。換一個角度分析,以前述數據爲基礎並假定工資以及消費增長幅度平穩不變。可以測算出,3000元的工資薪金所得額減除費用標準將在5年左右低於全國職工平均貨幣工資,在12年左右低於城鎮職工的月人均消費支出。也就是說3000元的工資薪金所得額減除費用標準具有5-12年的穩定期間,基本保證了法律的長期穩定和短期時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樣測算,1500元的標準不具有相應的穩定期間,沒有合理性。以上,我的陳述完畢。謝謝大家。
(2005-09-27 10:17:02)
[楊景宇]:
下面請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副局長魯蘭桂發言,請山西省西山煤電股份公司西區礦職員郭貴林作準備。
(2005-09-27 10:18:17)
[魯蘭桂]:
各位主持人、各位聽證人:我是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副局長魯蘭桂,下面我作陳述發言。我們的意見是:把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扣除標準從每月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並授權省一級人民政府根據地區經濟發展差異,在1500元的基礎上再提高20%的扣除費用標準。理由有三:
(2005-09-27 10:19:16)
[魯蘭桂]:
第一,提高扣除標準,是適應國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是1980年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雖經1993年、1999年兩次修正,但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變化,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每月800元扣除標準已不適應新形勢發展的要求。如2004年全國的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比1994年增長了67%,廣東的每一就業者負擔的消費性支出已增加到每月1684元。從廣東近幾年居民基本生活支出實際看,執行800元的扣除標準偏低。因此,將工資、薪金所得扣除標準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500元,符合廣東全省平均基本生計支出的實際。
第二,提高扣除標準,是更好地實現個人所得稅財政收入職能和調節分配職能統一的舉措。一是從徵稅對象上看,將大大降低中低收入者的比重。據抽樣調查,2005年8月份,珠江三角洲地區的工薪收入者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人數,月薪在3000元以下的中低收入者佔80%,已成爲主要的納稅羣體。把扣除費用標準提高到1500元后,中低收入者的納稅人數比重將降低到38%,降低42個百分點。二是從調節收入分配來看,將實現“兩個提高”。即中高收入者納稅人比重將由20%提高到62%;中高收入者納稅額比重也將相應提高,改善了個人所得稅的收入調節職能。三是從收入的影響程度看,爲財政可承受的程度範圍內。實施新扣除標準後,全國的財政收入將減少200億元左右,佔全國稅收收入的0.8%。廣東將減少20億元左右,佔廣東稅收收入的0.7%。均在可承受的範圍內。
第三,授予省一級政府20%幅度的提高調整權,是落實基本生計支出扣除原則的需要。個人所得稅確定的費用扣除標準,一個重要的原則是要保證基本生計支出的扣除。而由於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在收入水平、物價水平、基本生計支出標準等方面懸殊很大。擬調整的扣除標準是全國城鎮居民基本生計支出的平均數,無法真實地反映各地區之間客觀實際的應該扣除的基本生計支出標準,使超出每月1500元基本生計標準的工薪人員,最基本的生計支出仍然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造成稅負的不公。
(2005-09-27 10:20:24)
[魯蘭桂]:
抽樣調查顯示,廣州市2005年上半年商品房每平方米均價4350元,梅州市每平方米1046元,如果按一個家庭購買一套80平方米的商品房、分期付款15年計算,在廣州市,每月的支出2959元,而在梅州市,每月只需712元,廣州市是梅州市的4.2倍。又如子女上幼兒園和上小學,在廣州市,每月的支出分別要600元和200元,梅州市只需100元和50元,以上兩項支出,廣州市分別是梅州市的6倍和4倍。這種現象在廣東的珠江三角洲和粵北地區同樣存在。對這個問題,近幾年廣東省召開的人民代表大會、政協會議均反映強烈,要求人大實事求是地確定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從國際慣例來看,歐美國家也實行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既然確定扣除標準以生計必須支出爲基準,而生計支出又存在客觀事實上的差距,在個人所得稅法修改中,就應當充分考慮到這種差距,真正體現以人爲本,真正貫徹實事求是思想路線。因此,建議授權省一級政府根據地區經濟發展差距,在工資、薪金1500元扣除標準的基礎上,再提高20%。
(2005-09-27 10:2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