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等三個法規文件。其實,在此之前的6月中旬,中央就集中頒佈了包括這三個文件在內的和《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等共5個法規文件。
這5個法規文件和2004年4月集中出臺的“5+1”法規文件,與《公務員法》、《幹部任用條例》、《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幹部教育條例(試行)》等法律法規一道,初步構成了較爲完備的幹部人事工作法規體系,爲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在制度上提供了有力的保證。
●幹部人事法律法規密集出臺
黨的十五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黨的十六大之後,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明顯加快:
2000年6月,《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頒發;
2002年7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出臺;
2003年12月,《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出臺;
2004年2月,《2004年-2008年全國黨政領導班子建設規劃綱要》出臺;
2004年4月,中央頒佈了《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對下一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表決辦法》、《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和《關於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意見》。這5個文件,加上此前經中央同意、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通稱“5+1”文件。同年9月,中組部派出檢查組,對11個省區市和4箇中央國家機關部委貫徹落實“5+1”文件的情況進行了檢查。
2005年9月,中央組織部召開嚴格按照《幹部任用條例》和有關規定選拔任用幹部視頻會議,強調要認真貫徹執行《幹部任用條例》、關於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5+1”法規性文件,以及查處“跑官要官”“買官賣官”和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11條措施,切實解決當前一些地方和部門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不斷提高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水平。
200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生效,這是我國五十多年來幹部人事管理第一部帶有總章程性質的法律;
2006年1月,《幹部教育培訓條例》出臺;
2006年2月,《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關於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出臺。
2006年7月,《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覈評價試行辦法》印發實施;
2006年8月,《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工作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暫行規定》等3個法規文件正式印發。
●由局部單項向全面整體推進
短短數年間如此集中出臺一批法規性文件,在黨的幹部工作中實爲鮮見。這充分體現了中央大力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決心。縱觀這幾年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軌跡可以發現,這項改革已經由局部改革、單項突破進入了全面規劃、整體推進的新階段,較爲完備的幹部工作法規體系業已初步構成。
回顧中央的一系列重要舉措,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教授樑妍慧在接受《瞭望新聞週刊》採訪時作了三點歸納。首先是有了總綱,2000年中央頒發的《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是明確改革總體規劃的綱領性文件,標誌着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從單項突破轉向整體推進。
其次是在綱要的指導下,中央還出臺了一些“中觀性”的或者某一方面的條例,比如2002年頒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標誌着黨政領導幹部選任有了原則性根本性的指導文件;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公務員法》,標誌着對黨政機關幹部的管理有了原則性的指導文件;2003年出臺的《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是在黨政幹部的監督方面有了原則性的指導;2006年出臺的《幹部教育條例(試行)》,是在黨政幹部的教育方面有了原則性的的規定。
第三是把《綱要》中的原則性根本性的規定,在這些中觀性條例中一一細化,先後出臺了一系列具體操作性的法規文件,比如2004年出臺的“5+1”法規文件和今年出臺的《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等5個文件。這些具體操作性的法規文件在《綱要》和中觀性條例指導下,幾乎涵蓋了黨政幹部從推薦、考覈、交流、任期、監督、培訓等各個環節和各個方面。
中共中央黨校教授劉炳香認爲, 2000年頒發的《2001年-2006年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目標是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到2010年,要建立起一套與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相適應的幹部人事制度,爲建設一支符合“三個代表”要求的高素質幹部隊伍提供製度保證;2004年頒佈的《2004年-2008年全國黨政領導班子建設規劃綱要》,則標誌着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由局部改革、單項突破進入了全面規劃、整體推進的新階段。
2002年中央頒佈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對幹部選拔任用的基本原則、程序、方法等作出了更加科學、規範和嚴密的規定,形成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規章,爲選準用好乾部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證,標誌着領導幹部選拔工作向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邁出了重大步伐,在建立科學的選人用人機制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果。
2004年“5+1”法規文件的頒佈,是中央從整體上不斷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近日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等三個法規文件及上述一系列法規文件的出臺,涉及各個環節,初步構成了較爲完備的幹部人事工作法規體系,爲加強幹部隊伍建設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證。
●法規特點:科學的方法有效的機制
幹部人事制度改革事關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的提高,事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中央要求,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不斷加大改革力度,以建立健全科學的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機制爲重點,以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爲目標,建立和完善發現、培養、選拔、使用、考覈、監督等各個環節的有效機制和科學方法,從整體上不斷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
近幾年的幹部人事工作正是按照這樣的思路在緊鑼密鼓地進行。樑妍慧教授分析說,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已經進入有目標,有步驟的整體推進階段,特點明顯:先是制定總綱,然後制定中觀性的和微觀性的規定、法則、細則;有根本性和方向性的規劃目標,又有原則性和中觀性的制度,還有具體操作性的條例、細則。
同時,這一系列的法規文件充分體現了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的特點。科學化特點的第一個表現是,這些法規文件都堅持了幹部工作的一個基本原則,即黨管幹部原則、羣衆公認原則和依法辦事原則的統一,符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根本點。第二個表現是,探索了幹部成長、教育和工作自身的規律,按照幹部成長教育自身規律來制定與社會主義建設目標相適應的各個方面的條例。
民主化的特點表現是,上述這一系列法規文件都在努力擴大黨員和羣衆在幹部人事工作中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比如2000年出臺的公示制,擴大了羣衆的參與;2006年出臺的有關規定要求領導幹部述職、述廉;不久前出臺的綜合考覈評價試行辦法要求把組織考覈和民意調查結合起來等等。
制度化的特點表現是,這些法規文件按照幹部工作自身的規律,把一些可操作性的程序規範化和細化了,而且每一方面都力求按照程序的規定來一一作出條例的規定,也就是說條例按照程序的規定來制定了,比如說考覈辦法的制定就是如此。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改革進展到現在,開始觸及到幹部人事制度的焦點和核心問題。比如重要幹部的決定主體,現在規定要求由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常委會擴大到同級全委會票決制,決定權不再集中在常委會手中。這是對黨內權力機構決策權的重大改革。
劉炳香教授在談及這些年來幹部人事工作時,認爲有經驗性、可操作性和靈活性三個特點。如最近出臺的三個法規文件,吸收了多年來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將實踐中成功的做法和經驗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
三個法規文件是落實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規劃的一部分,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法規體系中的一個有機部分,是對《黨章》、《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公務員法》的進一步展開和具體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個法規文件給執行者留下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比較務實。如《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第四條黨政領導幹部在任期內除有規定的6種情形之一的應當保持穩定,任滿一個任期。這6種情形之一爲“因工作特殊需要調整職務的”,由於對“工作特殊需要”沒有明確定義,這一規定將賦予實際操作者以靈活性,這還包括第九條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任期內調整職務,任職3年以上的,計算爲一個任期”。《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工作規定》第四條規定交流的對象主要是5種人員,包括“在一個地方或者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對“較長時間”沒有明確規定。第十一條規定黨政領導幹部有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暫緩交流,包括“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這裏對“健康原因”的情況未加說明,等等,這些都有利於法規文件的執行者根據具體情況和對法規文件有解釋權的部門的解釋進行靈活把握、自由裁量。
●堅持不懈推進改革
治黨治國,關鍵在人。不難預見,幹部制度改革今後仍將成爲改革的重要抓手。中央要求,進一步抓好乾部人事制度改革各項法規文件的貫徹落實,做到堅持原則不動搖、執行政策不走樣。要認真研究貫徹執行法規文件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解決的有效途徑和辦法。要切實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改革措施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要針對社會廣爲關注的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點難點問題,堅持不懈地進行探索實踐,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新進展。
樑妍慧教授認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一是加快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進程。二是要把《綱要》和中觀性的條例繼續細化,變方向性原則性的規定爲可操作性的條例、細則,才能把工作落到實處。
具體來說,就是要進一步落實已經出臺的法規文件。現在出臺的文件已經不少了,關鍵是要落實。然後再結合新情況將其不斷完善改進,把那些“暫行”的或是“試行”的,經實踐檢驗可行就定爲正式的;
要繼續制定相關的一些細則條例和規則,也就是由初步的走向完整全面的法規體系;
要努力攻克幹部制度改革的“攻堅”部位,也就是核心或者焦點問題。比如重要幹部決定主體,變過去的少數人爲多數人,民主推薦也應該如此;比如改進黨代表大會的選舉工作,積極探索在差額選舉條件下,堅持黨管幹部,充分發揚民主的方式方法;比如加快制定有關選舉類領導幹部的具體條例。
劉炳香教授的觀點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總體方向是逐步結束靠自然人選拔和管理幹部的歷史,轉向靠完善的法規系統來選拔幹部;黨內法規的執行今後應儘可能減少人爲因素的作用,用規範的程序來控制和保證執行結果。
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應該堅定不移向着民主公開方向推進,用民主和公開解決幹部“上”的問題、“下”的問題和“幹不幹與幹得怎麼樣”的問題。民主不一定總能保證最優秀的幹部都進入重要領導崗位,但一定能保證不優秀的幹部不能進入重要領導崗位。而公開是制約權力、保護權利的最好選擇。
進一步擴大競爭,提高幹部的能力,增強幹部隊伍的活力。一是促進幹部顯能力的提高,堅持科學發展觀,科學評價領導幹部的政績,憑政績用幹部;二是促進幹部潛能力的提高,教育培訓幹部,提高幹部的學習能力、創新能力;三是研究幹部成長規律,建立幹部任期制、交流制及有效的幹部激勵機制等,增強幹部隊伍活力。
中央強調,中央關於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法規文件,對於做好地方領導班子換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各地要嚴格執行有關法規文件,切實把中央關於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各項要求和規定體現到換屆工作中,以選好配強領導班子、優化領導班子結構、增強領導班子的整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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