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位消費者通過司法途徑維權——
江西南昌消費者呂萍今天在接受本報獨家採訪時表示,她將於9月25日就SK-Ⅱ產品責任一案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這是在SK-Ⅱ產品被查出含違禁成分以後,中國消費者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的第一例。
2005年初,南昌市消費者呂萍花了840元錢購買了一套SK-Ⅱ化妝品,其中包括SK-Ⅱ緊膚抗皺精華乳、多元修護精華霜和眼部多效滋養精華素。使用了一段時間後,呂萍發現,該產品不僅遠沒有達到廣告所宣傳的效果,反而導致其面部皮膚出現瘙癢和部分灼痛的症狀。2005年3月1日,呂萍以產品責任爲由,將SK-Ⅱ產品在江西的銷售公司、總經銷商廣州浩霖貿易有限公司和寶潔公司告上法庭。
2005年8月,此案一審開庭時,廣州浩霖公司認爲,該產品從美國進口時就依法辦理了進口許可證手續,經我國衛生部審覈,頒發了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證,並經商檢部門檢驗,在產品上加貼了表明產品商檢合格的CIQ標誌。說明該產品質量合格,符合國家規定,原告以產品質量問題爲由要求被告賠償無事實依據。
而寶潔公司一直否認自己應該作爲被告。寶潔稱,SK-II緊膚抗皺精華乳是美國生產的產品,該產品在中國的總經銷商是廣州浩霖公司。寶潔只是受美國方面的委託幫助該產品申請代辦進口化妝品標籤等相關事宜。寶潔既不是SK-II緊膚抗皺精華乳產品的進口商,也不是該產品的經銷商,其與案件的發生沒有任何關聯,不應成爲本案被告,更不應對本案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認爲,此案是一起因虛假廣告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爭議的焦點是SK-II緊膚抗皺精華乳的廣告宣傳是否對原告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
法院認爲,原告所說的“未出現廣告宣傳所稱的效果及感覺臉部瘙癢和灼痛”,無任何權威部門的確認和確診。而且該產品標籤上標印有“如有刺激,請停止使用,若產品不適合你的肌膚請停止使用”的警示說明。因爲呂萍向本院提交證據原物時,已將該產品使用完畢,所以,原告主張SK-II緊膚抗皺精華乳給其造成了人身和財產損害的證據不足。因此駁回呂萍的訴訟請求。
幾個月之後,二審開庭,法院維持原判。
今年9月,國家質檢總局表示,來自日本的SK-Ⅱ品牌多項化妝品中被查出含有禁用成分。呂萍發現,被國家質檢部門認定並查處含有違禁成分的產品SK-Ⅱ多元修護精華霜正是她一年前購買使用過的產品。
“很高興看到有關部門開始重視產品質量安全問題以及對我國消費者的保護,但遺憾的是,寶潔SK-Ⅱ在事實面前還堅稱其安全性。儘管去年的案子終審判決敗訴,但我覺得,有必要重新站出來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呂萍表示。
“而且,一些政府職能部門應該對此負有一定的責任。”呂萍的代理人唐偉在接受採訪時說。
早在去年3月,唐偉就通過權威部門對SK-Ⅱ產品日文標識成分進行翻譯,他發現在SK-Ⅱ產品含有“燒鹼”和其他五種不明成分。對於SK-Ⅱ涉嫌虛假廣告宣傳以及含不明成分的問題,唐偉曾向工商部門進行反映。
2005年3月22日,南昌市工商局對寶潔公司虛假宣傳做出行政處罰20萬元的決定。同時委託相關部門對呂萍女士使用過的SK-Ⅱ產品的化學成分進行了檢測。在該產品標出的40多種化學成分中,進行了甲醇、PH值、鉛、砷、汞等5個常規指標的檢測。儘管5項檢測符合國家標準,但工商部門對呂萍所質疑的五種不明成分卻未給出說明。工商部門所給的答覆是,目前江西省還沒有一家檢測機構能夠做這方面的檢測。
唐偉認爲,既然發現了產品在宣傳形式存在的問題,就應該對產品的內在質量進行拷問。雖然產品質量不屬於工商部門的職權範圍,但它有義務和責任將信息反饋給相應的職能部門。江西沒有技術能做檢驗,工商部門可以向上級部門提出檢測。如果早對產品進行比較全面的檢測,就不會出現今天的局面了。而且在案子的審理過程中,法院也似乎沒能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來進行審判。
呂萍狀告SK-Ⅱ產品立案時,是以“產品責任糾紛”爲案由進行立案的,但一審法院卻以“虛假廣告糾紛”予以審理。而二審法院則認定,這是一起因“商品買賣、使用引起”的糾紛。
唐偉表示,按道理,法院應該圍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來確定案由。本案的案由,應該是由於產品質量引起的侵權行爲。按照我國法律,因產品缺陷導致的傷害提起賠償,應該由生產單位來承擔舉證責任。遺憾的是,法院並沒有站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這個角度來考慮。法院把案由定爲是虛假廣告,被告就沒有了對產品是否有害進行舉證的義務。
而且,開庭前,被告方以其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涉及商業祕密爲由,申請不公開審理。法院同意了寶潔方面的請求。
唐偉則說,我們當時並沒有在起訴狀中要求寶潔公司公佈它的配方,也不需要知道寶潔公司的配方。作爲消費者只是想知道,我使用的產品中到底含有哪些成分,這跟配方是兩個概念。一審和二審當中,被告自始至終都沒有向法院提供所謂涉及商業機密的成分。對於原告所質疑的五種不明成分,也涉及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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