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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都江堰市,一輛奔馳車將一3歲男孩撞倒後,車上兩名男子下車看過,再次啟動奔馳車,倒退著從男孩身上碾過,男孩當場死亡。此事經披露,在社會上引起了巨大反響,人們普遍認為,這是『撞死要比撞傷強』的『潛規則』造成的惡果。為此,有關人士指出——
背景新聞
12月20日下午3時,參加外公60歲壽宴的3歲男童劉興志剛到都江堰市國堰賓館門口,就被一輛奔馳車撞倒,腳卡在車輪下面。奔馳車停下後,從前門下來兩名男子,他們下車看了看,然後上了車,但『車子再次啟動後,竟從娃娃身上碾了過去……』
看到這一幕,劉興志的父母當即哭得昏天黑地,親友也哭成一團。
賓館大廳出口處的弧形彎道上,車牌為『渝AP8598』的奔馳『S350』停在半坡。在它身後,殷紅血跡順著坡道流了約5米。血泊中殘留著的幾撮頭發,讓人觸目驚心。頭發後面,還有約1米長的車胎留下的血印。
據了解,肇事的奔馳車屬於重慶博賽集團公司,駕駛員名叫彭永生,43歲,當晚即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死者親屬說,他們在派出所裡見到駕駛員後,在一再質問下,駕駛員承認確實有二次碾軋行為,但辯稱倒車是想將孩子退出來。親屬說,這一倒,車輪直接將孩子的頸椎軋斷,這是孩子的致命傷。
男孩姨媽蘭遠麗說,奔馳車倒車從劉興志身上碾過去後,兩名男子下了車就站在車尾,一聲不吭。鮮血不停從劉興志頭部流出,但是兩名男子卻無動於衷,根本沒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如果他倒車是為了救出卡在車下的娃娃,那麼為什麼他們連120都沒有打一個?』蘭遠麗說,奔馳車上有個人還說:『賠錢就是了嘛,反正車子買了保險的!』
12月21日,警方對肇事司機進行血檢,結論是司機屬於『喝了些酒,但還沒構成酒後駕車』。而對肇事黑奔馳S350的檢驗報告結論是『整車不合格』,建議維修項目主要是燈光部分。於是,都江堰交警部門向死者親屬出示了『交通事故(不立案)通知書』,告知死者親屬『此事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事故案件受理范圍,故不予立案』。並將案件移交給都江堰蒲陽派出所調查。
事發後,肇事方、酒店方和死者親屬進行協商,肇事方提出先拿3萬元處理善後事宜,被死者親屬堅決拒絕。死者親屬表示,待屍檢報告出來後,決定是否以故意殺人罪對肇事司機彭永生提出控告。
此事經媒體報道後,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人們紛紛對肇事者的行為進行譴責。
搜狐網一項相關調查表明,95.78%的網友認為,都江堰撞死幼童事件中,司機行為原因是『故意,因為撞傷人賠償更多』。而38.75%的網友認為,造成類似慘劇屢屢發生的原因是『有關賠償法律不完善,是我們現行法規制度設計中的缺陷間接鼓勵了這種行為』。
觀點一
『撞傷不如撞死』暴露制度漏洞
盧國偉(鄭州大學法律碩士):我們在對男童的遭遇扼腕嘆息的同時,不得不面對一個殘酷現實:倒車碾人、肇事逃逸的現象屢見不鮮,『撞死要比撞傷強』已成為司機中流傳的『潛規則』。究其原因,這與我國交通事故賠償制度存在的問題有很大關系。
首先,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標准較低。《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該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根據該司法解釋,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一級傷殘的傷殘賠償金同死亡賠償金數額相同,除此之外還要賠償殘疾者長期的醫療費、護理費、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可能達百萬元之多。而致人死亡的賠償金一般在十幾萬元、幾十萬元。正是由於兩者存在的巨大差距,使一些司機鋌而走險。
其次,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設計存在不足。根據現行法規,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中受害者可請求的一般是物質損失而不包括精神損失。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規定,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據此,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被害人近親屬無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精神撫慰金。
再次,交通事故處理中存在執法不嚴。對於交通肇事逃逸和故意追碾等惡劣行為,根據法律規定應從嚴懲處甚至以故意殺人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但交通事故處理部門對一些該追究刑事責任的肇事人代之以行政、經濟處罰,把故意追碾這類惡性案件當成交通事故處理,使肇事者逃脫法網。而起訴至法院的交通肇事案,大多被判處緩刑或處罰金,處實體刑的很少,於是不斷有人鋌而走險。
觀點二
『撞傷不如撞死』存在著曲解法律
喬國和(鄭州大學法律碩士):
『撞傷不如撞死』之所以成為一種『潛規則』,除了制度方面存在著不合理的地方外,對相關法律存在誤讀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撞傷比撞死賠償金高一般出現在高傷殘的交通事故中,如受害人出現腦癱、植物人等高傷殘,受害人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和殘疾輔助器具費數目較大。如果受害人傷情較輕,或受害人實際收入沒有減少,賠償的費用則遠遠低於致人死亡的賠償費用。同時,在一些交通事故中,有的受害人還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等,肇事者承擔的賠償數目都可減少。所以,『撞傷不如撞死』的觀念是片面的。
由於撞傷、撞死的法律性質不同,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大不相同。在交通事故中,撞傷一人為一般交通事故,而撞死一人則是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事故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將人撞傷後二次將人撞死,或將受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遺棄,致使受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則該行為的法律性質發生變化,即由過失犯罪轉化為故意犯罪,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可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相對於經濟賠償來說,肇事者的自由乃至生命孰輕孰重,不言自明。
另外,撞傷與撞死的保險賠償差距很大。如果是撞傷他人的一般交通事故,賠償金可由保險公司承擔。而如果是故意將他人撞死,則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完全由肇事人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撞傷不如撞死』是對法律的曲解,是一種可怕的思想觀念,不僅害人而且害己。
觀點三
遏制『撞傷不如撞死』須綜合治理
程相鵬(內鄉縣人民法院法官):
要防止『撞傷不如撞死』的悲劇重演,必須多管齊下,綜合治理。
首先,完善法律規定是治本之策。建議修改相關的法律規定,提高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和死者近親屬精神撫慰金的標准,使死亡賠償金高於殘疾賠償金一倍以上,或者規定最低限額,如撞死一人賠償金最低不得少於20萬元,然後根據情節和肇事者、受害者雙方的經濟情況酌情確定具體的賠償金額,拉開兩者之間的差距,從而在立法上體現生命權高於健康權。據了解,美國近百年來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沒有一件同時期的賠償案件是傷者的賠償金高於死者的賠償金。同時,應完善刑事訴訟程序,明確規定可以對因交通肇事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肇事者索取精神賠償,減少受害方的維權成本。
其次,執法部門要嚴格執法。對惡意二次碾軋致人死亡的肇事者,要嚴格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和『兩高』關於處理交通肇事的有關司法解釋予以嚴懲,不能以罰代刑,要讓肇事者付出自由甚至生命的代價,不能讓其產生僥幸心理。
最後,盡快建立國家救助機制,讓受害人及近親屬的賠償得以實現。一些司機之所以產生『撞傷不如撞死』的想法,往往是對傷殘者的巨額賠償費用無力承擔。為此,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因此,在嚴格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基礎上,有關部門盡快落實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組成及職責,既能保證受害者及時獲得救助,又能減輕司機的心理負擔,有助於打消其『撞傷不如撞死』的錯誤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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