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基層工作網絡,着力排查調處矛盾糾紛
加強基層綜治組織建設,整合基層力量,建立健全工作網絡。浙江省大力創新和發展“楓橋經驗”,在鄉鎮、街道整合基層政法組織和信訪、民政、國土、農業、工商等基層維護穩定力量,本着精幹高效、方便羣衆的原則,普遍成立綜治工作中心,在社區、村組、企業成立綜治工作站,重點做好各類矛盾糾紛的預防和化解工作。遼寧省加強鄉鎮、街道“一辦(綜治辦)、兩所、一庭”標準化建設,配備了綜治專幹。湖南全省2491個鄉鎮、街道全部建立了綜治委、辦,配強了主任、副主任和綜治專幹,保證了基層綜治工作有人抓、有人幹。江蘇省大力推廣南通市“大調解”經驗,從地市到村組建立健全六級排查調處工作網絡,構建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政法綜治牽頭協調、調處中心具體負責、司法部門業務指導、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社會各方整體聯動的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機制。黑龍江省在全省基層建立“調訪一體化”工作機制,即把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信訪工作職能結合在一起,全省每個鄉鎮綜治辦覈定1-2名專職人員,司法所增加1-2個編制,成立鄉鎮調訪中心,由縣級財政統一覈撥辦公經費,調處化解矛盾糾紛。山東省所有縣(市、區)都成立了由黨委、政府分管領導任主任和副主任,由綜治辦、法院、司法局、公安局、信訪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任成員的人民調解指導委員會,建立完善了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聯席會議制度。全國許多鄉鎮、街道建立起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綜治部門牽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的綜治工作中心或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對矛盾糾紛採取“一站式”受理、“一條龍”調處。江西、河北、河南、四川、陝西等許多地方在社區、農村和企事業單位設立調解室,主要由社區和企業領導、農村黨支部和村委會、治保會及調解會來排查調處矛盾糾紛,充分發揮綜治特派員、綜治信息員、治安中心戶長等羣防羣治隊伍的作用,儘早掌握信息,及時調處矛盾。上海市由政府出資在社區組織社工參與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福建省在農村建立綜治協管員,政府出資給予一定補助,都取得了較好成效。
加強制度建設,拓寬羣衆利益訴求表達渠道。山西省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委政法委、省綜治委《關於開展“矛盾糾紛調解年”活動的意見》,在全省開展“矛盾糾紛調解年”活動,推進了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建設,建立了聯動調解、協調會議、掛牌督辦、重大案件包調包處、信息反饋、定期通報、督促檢查和“零報告”等制度。江蘇省爲確保羣衆訴求渠道暢通,把聽證對話制度引入大調解機制,使一些涉及羣衆利益的政策和羣衆關心的難點熱點問題都能通過這一平臺與羣衆溝通和交流,從源頭上減少了一些矛盾糾紛的產生。河南省義馬市樹立一切爲了羣衆的工作理念,積極拓寬羣衆利益訴求表達渠道,整合民政、勞動社保、司法、科技、公安、國土資源、城建等部門工作力量,設置法律服務室、交流談心室、社情民意室、幫扶濟困室等4個窗口,共同接待來訪羣衆,現場解決羣衆反映的問題。各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加強了對信訪工作的協調,浙江等地開展“信訪工作基層基礎建設年”活動,不少地方實施領導幹部接訪制度,對人民羣衆關心的重大問題和疑難案件實行領導幹部包案制度。全國公安機關實施“抓基層、打基礎、苦練基本功”工程,繼續開展“公安局長大接訪”活動,傾聽羣衆反映,處理和解決了大量信訪問題。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就加強人民調解和司法調解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規範了工作程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有效化解勞動爭議,維護職工和羣衆的合法權益。
在解決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上下功夫,把大量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河北省在省綜治辦內成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辦公室,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協調,並針對行政行爲不當最容易引發羣體性事件,而行政調解又最爲薄弱的工作實際,大力加強“三位一體”大調解工作體系建設,初步形成了黨委領導,綜治部門牽頭協調,以人民調解爲基礎,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相互銜接、相互補充的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體系,強化了各級行政部門的調解意識。江蘇省探索“公調對接”、“訴調對接”、“檢調對接”、“紀調對接”,使公安、法院、檢察院、紀檢、監察部門與調處中心對接,把矛盾糾紛合理分流,防止了矛盾激化。貴州省安順市實行黨政領導開門接訪、約訪、下訪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陪訪制度,由信訪、國土、城建、交通、公安等相關部門負責人陪同黨政領導接訪,及時解決矛盾糾紛和信訪突出問題,形成“源頭控訪、服務減訪、責任化訪、綜合治訪”的信訪工作格局。安徽省集中整治非正常上訪和信訪老戶問題,使信訪總量大幅下降。各地注重加強日常信息的溝通和反饋,努力獲取預警性、內幕性、深層次的情報信息,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羣體性事件,嚴防因處置不當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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