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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標升國標”
2001年12月1日,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對標準進行了改進,規定中國只實行一級標準——國家標準。原來地方標準只要經過審查,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經過批准以後可以上升爲國家標準,不符合的必須淘汰。“地標升國標”是國家標準的統一,是藥品質量的優勝劣汰。
“地標升國標”有利於藥品監督,有利於保證藥品安全。但在這項工作過程中,確實有企業夾帶了一些不該升國家標準的品種,還有個別審批人員濫用職權,違規審批,收受賄賂。我們正在清理藥品批准文號,就是要將這些不該作爲國標的品種清理掉。
關於GMP認證
中國從開始頒佈到全面強制實施GMP用了14年時間,效果還是很好的。GMP認證提高了製藥行業准入標準,那種作坊式、手工式的全部被淘汰,GMP企業絕大部分都是自動化的。同時,也規範了藥品的生產行爲,藥品質量得到進一步保證。
在藥品生產企業推行GMP管理,這是國際慣例。到現在,全球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都實行了GMP管理制度。中國是1988年頒佈第一部中國的藥品GMP。那時候頒佈的GMP是指導性文件,指導大家做,到1995年開始在藥品生產企業進行自願認證。
1998年國家藥監局成立後,開始推行強制認證。我們沒有搞一刀切,而是分劑型、分類別、分步驟逐步實施GMP的強制認證。直到2004年6月30日,中國所有藥品生產企業全部在GMP條件下生產藥品。當時,有1700多家企業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怎麼辦?2004年6月30日責令停產,同時有八百多家企業被淘汰(但迄今爲止,國家藥監局並未公佈通過GMP企業的總數——記者注)。
有些網友說實施GMP還是出現質量問題。GMP是一個制度,要求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嚴格執行。如果你嚴格按照這樣做了,不會出現質量問題的。如果你不執行這個規定,規避監管,搞偷工減料、違規操作,肯定是要出現問題的。比如齊二藥,實際上就是違背了GMP的規程,進來的原料沒有進行認真把關檢驗。所以好的制度,更要企業進行認真執行。
一個行業和其監管者的8年“恩怨”,是鄭筱萸案發後輿論熱潮中的一個獨特視角。儘管敘述的是在一個特殊時期、一個特殊空間內的權力尋租過程,但是,一些驚心動魄的東西破土而出:比如,在“制度化管理”的大旗下,權力藉此尋租易如反掌;比如,在“制度化”強壓下,中國製藥品企業如何以“非制度化手段”生存——這實在具有諷刺意味。也正是這種非制度化的、不合理的生存現狀,導致了這場“恩怨”。
以利益爲主體的關係,是現實關係中最真實、最常見的一種關係,但它不應存在於政府和企業之間。因爲它不僅沒有法理性,而且靠不住,並造成了惡果。特定時期之外,政府的主要職能不是追求利益,而是合理分配利益。所謂“政府自肥則社會必瘦”。具體到動盪的中國醫藥行業,就是企業苦不堪言,百姓怨聲載道,官員紛紛落馬——這個領域涉及的諸方無一獲利。如果人人都在一場“零和遊戲”裏玩,社會和民生進步從何談起?
對於政府和企業之間因利益往來而造成的腐敗,我們已經投入了很多關注。姜偉的傾訴,在某種程度上提供了新的視角。從社會管理的角度出發,政府和企業的關係是社會關係的決定因素之一。如果兩者間是一種合作框架,那麼社會關係就容易和諧;如果政府和企業之間“恩怨”不已,終將涉及到百姓。
一個簡單而理想的模型是,政府不介入逐利,並尊重企業的逐利本能,同時儘量幫助企業在制度化條件下生存、發展。這樣,企業對社會的造血功能纔會增強,並使百姓受益,最終形成政府、企業、百姓都獲益的多贏格局。這個模型的主角是政府,而政府也理應在構建新型合作關係中進行主導。就當下困擾不已的藥監繫統而言,解決市場亂象無疑是當務之急。而這個艱鉅任務,僅靠政府部門自身顯然無法完成——畢竟,利益格局已然形成,沒有哪一方會主動退出。要想使這個利益格局變得有序一些、合法一些,政府部門除自己改革外,還必須有更多的合作意識。
強調合作,並不意味着中央政府部門主動放棄藥品集中審批權。即使在藥品市場有序的美國,審批權同樣高度集中。只要權力存在,就有尋租空間。問題不在於我們去“消滅”這個客觀存在,而在於不讓這個空間順利運轉,更不能讓這個空間以“管理”的名義行罪惡之實。因此,擴大企業的談判權,是一種可以選擇的辦法。比如,發佈政策前,加入一個協商過程,通過公開對話、博弈等形式實現,而不是藉助中介公司、賄賂官員。政府權限的“讓步”,可以換回管理上的“進步”,並最終爲藥品市場打下一個靠“專項治理”無法實現的良好基礎。一旦政府和企業的合作框架搭建起來,藥品企業和消費者目前的緊張關係纔有望緩解,並使這個領域的民生,實實在在得到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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