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5”宣傳走進羣衆
聚焦“3·15”
法官說法消費維權
啤酒瓶突然爆炸致眼部失明,生產廠家卻稱是開啓不當造成,怎麼辦?買的汽車沒有ABS系統,而購車協議中卻沒有明確標註,消費者是否要吃啞巴虧?到洗車點衝車,車窗卻出現破裂點,誰來承擔損失?空調接口處出現漏水,複合地板被浸泡受損,能否索賠?這些問題雖然不大,但卻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切身權益。昨天,本報從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該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於近期圓滿審結了包括上述案件在內的多起民事糾紛,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啤酒瓶爆炸眼部失明
2005年7月,74歲的老年消費者康某在靜海縣一副食店購買了5瓶啤酒回家飲用,在開啓時啤酒瓶突然爆炸,破碎啤酒瓶將康某左眼扎傷。爲此,康某住院治療10天,花醫藥費7532.25元。另外,經查,爆炸啤酒瓶不符合《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文件》質技監發(1999)58號文件規定的標準。
法院審理認爲,康某開啓啤酒時,啤酒瓶爆炸,依照《產品質量法》規定,該啤酒廠作爲產品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判決啤酒廠賠償康某共計2.7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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