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提出起草動議起歷時14年,期間經過反覆醞釀、修改和審議,《物權法》3月16日上午終於在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獲得高票通過。該法第四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對公私財產進行平等的法律保護,是《物權法》最引人矚目之處。
孟子有言:“若民,則無恆產,因無恆心”;中國古代政治家管仲也說,“有恆產,方有恆心”。其意都是指個人有了受法律保障的財產,才能對政府和國家有恆久的信心。這裏所說的“恆產”,是一種可以讓人獲得心理安全感法律上認可得到社會承認和保障的私有的物質財產。擁有“恆產”,是公民行使其他社會權利的基礎,在某種意義上也是公民身份的一種確認。
改革開放近30年來,我國發生了巨大的社會變遷,私有經濟得到了長足發展,私人資本已經成爲社會財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成爲社會穩定的一股重要力量。而隨着人們擁有的私人財產的日益增多,用法律保護自己財產安全的願望也越來越迫切。《物權法》出臺之前,由於缺少明確的法律規定,私人資本長期處於“不安全”狀態。無“恆產”當然也就無“恆心”,於是,資本和利潤源源不斷地流向境外,企業主和子女爭相移民它國,企業短期行爲此起彼伏;一些人以“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爲幌子,借政府公權力之手違法徵用農民土地、濫拆城市居民住房的惡性事件時有發生。《物權法》確立的物權排他性觀念和充分保障物權的觀念,實際上就是法治的觀念和依法行政的觀念。《物權法》對我國改革開放以來諸多既有制度進行了確認,在給人們“恆產”的同時,也使人有了“恆心”,有利於進一步激發人們創造財富的積極性,更加堅定民衆對改革開放的信心。
當然,共產黨人的社會理想,是讓每一個人都有“恆產”,讓所有的人都有“恆心”。雖然,實現這樣的社會理想,需要一個漫長而艱辛的過程。正因爲如此,《物權法》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與對不同物權主體給予平等保護是有機統一的。不“堅持公有制爲主體”,就會背離我國經濟制度的性質;不對不同物權主體給予平等保護,則有悖市場經濟原則,最終損害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需要強調的是,在私有經濟法律地位確立的同時,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越來越大的貧富差別致使社會矛盾不斷產生和激化,長此以往,必然導致對私有財產保護的紙上談兵。因此,在保護私有財產的同時,應當採取切實可行的手段遏止貧富差距的進一步擴大,同時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貧困者的生存權,最終走向共同富裕。唯有如此,才能使現有的“恆產”者消除顧慮,永遠保住其“恆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