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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28歲的女子趙某在懷孕數月時,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爲期半年的勞動合同,後被派往原告公司的薊縣工地工作。兩個月後,趙某在工地食堂用餐後引起身體不適,隨後向工程部經理請病假回市內治療、休養,但不久後,趙某卻被單位以“無故曠工”爲由辭退。儘管經勞動仲裁部門仲裁,撤銷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但房地產公司不服,將趙某告上法庭。日前,天津市南開區法院經審理,判令原告繼續與被告趙某履行勞動合同。
法院認爲,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原告未明確向被告告知公司的規章制度。被告因身體不適就診治療後請假手續欠缺,而原告在此期間並未對被告的行爲進行批評教育,因此,原告做出的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顯系不妥,應給予被告改正的機會。法院據此撤銷原告做出的與被告趙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要求原告繼續履行與被告所簽訂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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