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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天津市七大知識產權案件
□非法複製微軟軟件案
被告人陳富強於2002年1月至4月間,在未經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讓被告人吳軍爲其非法複製Microsoft SQL Server 2000數據庫軟件。北辰區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陳富強有期徒刑10個月。
□非法制造普蘭娜商標案
被告人張欣是天津市雪薇化妝品商貿有限公司總經理。2004年9月,被告單位天津雪薇公司和被告人張欣明知“PULANNA”(普蘭娜)是天津某公司的註冊商標,仍接受波蘭公司的委託,加工帶有該商標的化妝品包裝盒25萬個。和平區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張欣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米大全假冒藥物商標案
2003年8月至2005年1月,被告人米大全非法爲他人加工生產了假冒他人商標的各種藥品近15萬盒。塘沽區人民法院判處米大全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力盟公司專利侵權案
2003年1月1日,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島野株式會社“自行車後撥鏈器”外觀設計專利。寧波力盟機械有限公司也生產了類似的“後撥鏈器”。法院判令力盟機械公司立即停止銷售與島野株式會社的外觀設計專利相同或相近似的產品,並賠償對方5萬元。
□天津中信商標侵權案
2005年12月20日,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中信集團)起訴天津中信在武清區“中信廣場”招商銷售中心的廣告中使用了“中信”的註冊商標。法院判令天津中信立即停止對中信集團的侵權行爲,向中信集團道歉,並賠償8萬元人民幣。
□金庸著作權侵權案
本市博識書店和藝苑書刊經營部銷售的《金庸作品集》經鑑定爲盜用廣州出版社名稱和出版前綴號的非法出版物。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銷售《金庸作品集》及其中任意單一作品;藝苑書刊經營部賠償廣州出版社經濟損失8萬元。
□PUMA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2004年5月,被告五常市對外貿易總公司代理他人向天津海關申報出口的貨物中,被查驗出非法使用“PUMA”商標的運動鞋5925雙。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五常市對外貿易總公司賠償原告魯道夫·達斯勒體育用品波馬股份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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