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建設需要對國情深入認識
本刊記者在採訪時發現,根據羣衆的關注點,當前依法治國的核心是推進司法公正。而推進司法公正,需要建立當前國情下的法制標準。
目前有些黨委、政府、司法機關負責人包括部分法學家對法治建設有兩種似是而非的觀點:一是把法治理想化,沒有認識到法治建設是必須支付成本和代價的。
比如在基層採訪時,本刊記者屢屢聽到一些官員、學者質疑政府廢除《收容審查條例》,導致基層政府在控制流動人口,管理城市方面,缺乏有效手段。林來梵認爲,這其實是一種典型的法治理想化,任何法治的進步都是需要支付代價和成本的,廢除《收容審查條例》實際上是保障人權和管理城市兩種價值權衡的結果。
第二種觀點是法治速成論,一些基層幹部和部分法律學者脫離了具體的國情,用成熟法治國家的標準審視目前國內的一些不法治現象,並由此得出法治無望論的悲觀結論。
台州市政法委副書記林金榮告訴本刊記者,比較典型的是在當前社會矛盾多發期,處理數百人蔘與的羣體性事件,有時確實無法做到依法辦事,如果嚴格按照法律,會有不少跟隨參與打砸搶行爲的羣衆被判刑,所以我們只能打擊爲首,教育多數,但這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是不一致的。有人就會質疑我們行爲的合法性,也有人據此認爲現有的社會條件難以實現法治目標。
一些著名法學專家認爲,這兩種觀點有一個共同的特徵,就是脫離國情,空談法治,對於確實囿於具體國情的不法治現象,社會應該有更多的寬容度,要看到國家大的方向是逐步朝着法治目標邁進。
受訪的法學家們認爲,現在面臨的最根本和最迫切的任務,就是如何將法治的普遍規律與中國的特定國情創造性地結合起來,摸索出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法治之路。
國家行政學院副院長袁曙宏說:“不論世界各國的法治道路如何千差萬別,有兩點必定是相同的:第一,它必定是名副其實的法治,而不是人治,更不是專制;第二,它必定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人民,從本國曆史、現實和國情出發所作出的選擇,而不可能是少數人超越歷史、脫離現實、違背國情所作出的選擇。”
本刊記者在採訪時,絕大部分法學家和黨政司法機關人員對此並無異議,但是他們認爲,目前需要廓清的是,究竟什麼是具體國情?以及如何在具體國情的基礎上借鑑他國何種先進經驗?他們建議,應該在國家層面成立民主法治建設領導小組,開展具體研究和實證工作。
審判獨立是正途
一位基層法院院長告訴本刊記者:“有一次,縣委書記向我打招呼,要法院對一個刑事案件判決輕一點,理由是爲了保證地方經濟的發展;我不能不聽,錢袋子都掌握在黨委政府手裏,不聽的話,會影響法院整體利益。”
在基層,關於司法體制改革,本刊記者聽到最多的是對法院管理體制的議論,有些基層法院同志認爲,法院應該垂直管理,徹底擺脫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這樣才能保證司法公正。
著名法學家江平認爲,法院垂直管理不一定是最好的模式,因爲法官的孩子在地方上學、家人在地方工作,地方上要干擾還是照樣可以干擾。現階段法院的改革,應該着力在提高法官審判水平和增強審判透明度,比如中級及其以上法院的判決書都應上互聯網,只有增強透明度,才能夠促使法官廉潔。
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朱蘇力說,法院不能像檢察院一樣變成上下領導關係,五四憲法確立的上下級法院的指導關係,以及由人大任命法官的制度,凝聚着第一代領導人的智慧。目前需要改革的是通過建立制度,確保法官獨立審判,一是法官不能太年輕化,因爲法官不僅需要豐富的法學知識,也需要豐富的生活閱歷,要推遲法官退休年齡,法官退休年限可以放寬到65歲,尤其是法官緊缺的中西部年限可以推遲到70歲。二是法官獨立審判要有職位保障,法官不能像行政機關一樣,可以隨意平調,挪位置。
林來梵認爲,垂直是行政系統的特點,法院垂直管理後帶來的問題,可能會使目前的二級終審制變成一級終審制,會侵犯當事人的審級權利。目前法院的經費都是來自於地方,使得地方行政機關與法院關係過於密切。解決這個問題的思路,是法院的設置應該使司法管轄區和行政管轄區交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