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向社會通報了上半年昆明市檢察機關所查實的10大貪污受賄瀆職侵權案件。這些案件分爲兩大部分:一是貪污受賄,二是瀆職侵權。名列衆案榜首的曾華受賄案,是系列貪污受賄案的典型。昆明檢察官通過辦案爲國家挽回經濟損失5947萬元。
一、曾華受賄案
姓名 曾華
職務原昆明市規劃局局長
事由2002年至去年,曾華在擔任昆明市規劃局建設處處長、規劃局副局長、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47萬元,美元14.65萬元,港幣9.5萬元,歐元8千元,日元16萬元及價值人民幣9.056萬元和價值港幣4.71萬元的手錶、項鍊、翡翠等貴重物品,爲他人謀取利益或者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結果該案由昆明市人民檢察院的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終結,現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曾華有期徒刑13年,並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
二、朱智挪用公款案
姓名 朱智
職務原雲南省東川再就業特區管委會財經管理處出納
事由2002年1月至2005年3月,朱智利用擔任出納的便利條件,採用模仿他人簽名等手段,貪污公款24萬餘元,挪用公款20萬元歸個人使用。
結果該案由東川區檢察院偵查終結,東川區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朱智有期徒刑9年,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零6個月,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1年。
三、趙寶慧挪用公款案
姓名 趙寶慧
職務原呈貢縣文體局辦公室主任兼出納
事由2004年至今年4月,趙寶慧在擔任呈貢縣文體局出納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挪用公款54萬餘元,除部分公款借給他人外,其餘款項被其用於賭博。
結果該案由呈貢縣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四、郭樹華濫用職權案姓名郭樹華
職務原呈貢縣農業局局長
事由郭樹華在任縣農業局局長期間,明知專項支農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的情況下不嚴格執行國家專項支農資金的有關規定,濫用職權,未經集體討論擅自動用其專款開辦企業,造成30餘萬元的專項支農資金的經濟損失。
結果該案由呈貢縣檢察院偵查終結,呈貢縣人民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對郭樹華作了有罪判決。
五、李波濫用職權案
姓名 李波
職務原昆明市西山區工商局滇池分局局長
事由李波在任西山區工商公平交易科科長期間,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有關規定,濫用手中的權利,徇私舞弊,致使當事人遭受100餘萬元的重大損失。
結果五華區人民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李波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六、許源、孔濤刑訊逼供案
姓名許源、孔濤職務分別是原呈貢縣公安局水海子派出所刑偵中隊長、水海子派出所民警事由去年7月,許源、孔濤二人在辦案中,嚴重違反有關辦案規定,對涉嫌的張某某、曾某某、袁某某、趙某某等4人刑訊逼供。
結果該案由呈貢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
七、趙悅玩忽職守罪
姓名 趙悅職
務原昆明市五華區國稅局稅務一分局稅務專管員
事由2003年1月至2004年6月,趙悅在納稅監管工作中,違反國家稅收徵管法規,嚴重不負責任,致使犯罪分子利用虛假抵扣憑證抵扣稅款的犯罪行爲得以完成。從而造成200萬元的國家稅款流失的後果。
結果該案由五華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
八、雲志斌濫用職權罪
姓名 雲志斌
職務原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翠華鄉企業辦主任
事由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在明知翠華鄉企業辦無礦山探礦權和採礦權的情況下,超越職權與溫某某簽訂承包開採礦山協議,導致溫某某及其投資人許某某直接經濟損失58萬餘元。
結果該案已由祿勸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
九、董一紅玩忽職守罪
姓名 董一紅
職務原盤龍區國家稅務局稅務專管員
事由2003年至2004年4月,董一紅在擔任昆明某貿易公司稅務專管員期間,不認真履行其職責,使昆明一家公司實際購得10萬元版增值稅專用發票420份,並以虛假、僞造的海關代徵增值稅繳款書進行衝抵,以致造成國家稅收損失650餘元。案發後,追回稅款130萬餘元。
結果該案已由盤龍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
十、喬華玩忽職守罪
姓名 喬華
職務原盤龍區國家稅務局稅務專管員
事由2004年2月至5月期間,任昆明某貿易公司稅務專管員,在工作中不認真履行其職責,使這家貿易公司向稅務局申請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併購得10萬元版增值稅專用發票175份,實際開具163份,並以虛假、僞造的海關代徵增值稅繳款書來衝抵,造成國家損失稅款250萬餘元。案發後,追回稅款110萬餘元。
結果該案已由盤龍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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