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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0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公佈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90年4月4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楊尚昆
1990年4月4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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