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北京首例開瓶費官司終於塵埃落定,北京市一中院終審維持消費者獲賠100元的勝訴結果,但修改了一審判決的裁決理由。此前的一審判決曾認定,酒樓菜譜中自帶酒水收費的規定無效,有悖消法規定;但“二審判決只是從‘酒樓沒有明確告知’的角度,確認這次的開瓶費不該收”。這一修改意味着,一審判決以司法方式“叫停飯店開瓶費”的做法,今後將不能成爲消費者拒絕開瓶費的理由。(《京華時報》6月27日)
儘管很多網友表示不理解,但筆者感覺,這樣的終審判決還是比較清醒的,畢竟目前的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飯店不能收開瓶費以及謝絕自帶酒水。
事實上,除了法律的制約,市場也會給“開瓶費之爭”一個說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飯店和消費者都有選擇的自由,飯店爲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謝絕自帶酒水,也不是毫無情理可言,否則,消費者自帶酒水之後,又帶着食物、飲料去飯店消費,飯店還要不要做生意了?然而換一個角度再看,一些地方最近以“歡迎自帶酒水”的方式,反其道行之,主動打破了謝絕顧客自帶酒水的壁壘。如哈爾濱、大連、杭州、合肥等地的酒店相繼打出了“歡迎自帶酒水”招牌,將此當做促銷新賣點。面對截然不同的兩種做法,如何不叫人深思?
還有一個細節同樣耐人尋味:酒樓在輸了官司之後表示,雖然輸掉了這場官司,但收取開瓶費的做法一直沒有改變,言外之意是以後也不會放棄收取,因爲法院的判決明白無誤地昭示着:只要收取開瓶費的告知足夠醒目,你就可以大大方方地收下去。中國烹飪協會副祕書長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國餐飲業已進入微利時代,酒水利潤是企業利潤的主要組成部分。目前,大部分餐飲企業的毛利率在50%左右,淨利潤在10%以下。”他還認爲,“謝絕自帶酒水”並非霸王條款。
好吧,既然如此,收有收的道理,不收有不收的目的,而消費者,同樣也擁有選擇的權力和自由。市場經濟,就如同大浪淘沙,被市場摒棄者終將被淘汰,留下“適者生存”的法則。(鄭津)
背景
“開瓶費”之爭
●2006年9月13日,消費者王先生等人到北京湘水之珠酒樓用餐,自帶一瓶白酒,被酒樓收取100元開瓶服務費,隨後將酒樓告到海淀法院。
●2006年12月,這起京城首起“開瓶費”官司在海淀法院開庭,法院認爲“開瓶費”屬不當得利,判酒樓全額返還王先生100元,一審判決支持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2006年12月27日,北京市飲食行業協會、北京烹飪協會、北京西餐協會緊急召集百餘名餐飲企業代表,聯手反對叫停“開瓶費”。其間,中國烹飪協會一直力挺收取開瓶費。
●2007年1月10日,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四市消協或消委會首次發表聯合聲明,公開炮轟餐飲行業“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或收取開瓶費”的行規,指其根本要害來自酒水暴利。
●2007年1月23日,中烹協首次“鬆口”,表示開瓶費要“合情合理”,全國35家餐飲行業協會向全國餐飲企業發出倡議:對能否自帶酒水和是否收取“開瓶費”問題,應與消費者協商解決。
●2007年2月,湘水之珠酒樓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訴,認爲提供的菜譜中已標明瞭自帶酒水收費的規定。
●2007年2月6日,北京市消協與市飲食行業協會達成共識,聯合發佈公告不提倡“謝絕自帶酒水”,讓酒水價格迴歸到合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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