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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鄭筱萸涉嫌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一案,並於5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鄭筱萸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鄭筱萸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於6月22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覈,確認一、二審認定的案件事實。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鄭筱萸利用擔任國家醫藥管理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請託,爲八家制藥企業在藥品、醫療器械的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直接或通過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給予的款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49萬餘元。2001年至2003年,鄭筱萸先後擔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期間,在全國範圍統一換髮藥品生產文號專項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未做認真部署,並且擅自批准降低換髮文號的審批標準。經抽查發現,鄭筱萸的玩忽職守行爲,致使許多不應換髮文號或應予撤銷批准文號的藥品獲得了文號,其中6種藥品竟然是假藥。
最高人民法院複覈認爲,被告人鄭筱萸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鄭筱萸對藥品安全監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爲已構成玩忽職守罪。鄭筱萸作爲國家藥品監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利用事關國家和民生大計的藥品監管權進行權錢交易,置人民羣衆的生命健康於不顧,多次收受制藥企業的賄賂,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當判處死刑。其雖有坦白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鄭筱萸的玩忽職守行爲,致使國家藥品監管嚴重失序,給公衆用藥安全造成了極爲嚴重的後果和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犯罪情節亦屬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並與所犯受賄罪數罪併罰。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覈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對被告人鄭筱萸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新華網快訊: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10日上午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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