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學生林某某,以收取月票卡押金違反法律規定,侵犯普通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爲由,將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記者今日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案日前終審宣判。一中院以一卡通公司按照北京市物價局及相關政府管理部門的批覆和規定以及覈准的成本金額,收取公交IC卡押金的行爲並無不當爲由,終審駁回了林某某要求一卡通公司退還多收取的月票卡押金16元的訴訟請求。
2006年6月30日,林某某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稱其於2006年4月16日在月票辦理點辦理學生月票卡1張。一卡通公司在收取月票預付費後又收取月票卡押金20元。林某某認爲,一卡通公司強行高額收取高於月票卡成本費的行爲違背相關法律規定並侵犯了其做爲普通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請求法院判令一卡通公司退還多收取的月票卡押金16元。
一卡通公司則辯稱,根據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等七部門的聯合通告,購卡人購買一卡通IC卡,每卡須交納押金20元,該公司是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對收費進行預先覈准的,並經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審批,因此收取押金的行爲具有公平合理性。
法院經審理查明,一卡通公司系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記的法人單位,公司經營範圍爲市政交通卡製作、發行、結算業務;市政一卡通系統及其設備的投資和管理。而物價局、發改委等相關部門分別就收取IC卡成本押金一事進行了明確規定,如《集成電路卡應用和收費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爲控制發行費用,對不單獨收費的IC卡,可以按照一定的標準向用戶收取押金,押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2003年6月25日北京市物價局在“關於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卡收費問題的批覆”中批覆:“……一卡通損壞需要換卡時,可按每卡不高於20元的成本價…收取費用;對按規定收取的押金,在持卡人辦理退卡時,應將押金全額退還”;2006年3月17日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組織實施公交地鐵採用IC卡月票替代紙製月票工作的函》第四條載明:“購買IC卡(包括普通IC卡和IC卡月票)需繳納20元押金……”;2006年3月20日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等相關七部門做出《關於使用一卡通IC卡替代公交地鐵紙製月票的通告》,其中規定普通卡、月票卡儲值區首次充值不低於20元,購買一卡通IC卡,每卡須交納押金20元。
一中院認爲,一卡通公司作爲市政交通卡的製作、發行及市政一卡通系統及其設備的投資和管理單位,應該在其經營範圍內,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經營管理。在一卡通IC卡的發行使用過程中,一卡通公司按照相關的規定以及政府主管部門的函件、批覆在其經營範圍內製作、發行公交IC卡的行爲有法律依據。一卡通公司按照北京市物價局及相關政府管理部門的批覆和規定以及覈准的成本金額,收取公交IC卡成本押金的行爲並無不當。一中院最終駁回了林某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