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透明,越民主,越接近公正”
有當地官員評價說,這次改革是投進平靜水面裏的一粒石子,縱然掀不起大瀾,亦彌足珍貴。
此前,相較於近年四川、浙江各地以黨代會常任制試點爲核心的地方黨委改革衝動,地方紀檢系統則一直沉寂。
讚賞者認爲,結果與否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增加了辦案透明度,而監督職能的體現,在會議召開時已經形成,即便起不了決策作用,但至少會給決策者增加壓力,增加了個別人獨斷專行和枉法定性的風險。
“是對黨內的集中大於民主,民主的形式大於內容的一種衝擊;是對黨內民主滯後於人民民主的一種矯正。”市紀委宣教室主任邢路慣於這種宏觀的理性評判。
市紀委副書記、監察局長敖建斌頗專業地說:“由九個常委討論到三十多個委員討論,無疑是擴大了民主,使決策更科學。由此我們班子成員幾乎沒有異議地支持和實施這個改革。”
異見者大多來自紀委系統外部,常德市委政研室主任洪振海持謹慎樂觀態度,“全委會擴權,恢復其應有地位,方向和趨勢是正確的,但以具體案情的定性量紀來實現監督常委會甚至一把手,值得商榷。”
他說,綜觀紀委辦案中的彈性環節,大多發生在立案和調查期間的干擾,真正到了定性階段,其實已成事實。
他提議,應將全委會的監督職能儘量向案件的調查和審理階段轉移,比如紀委的立案權,線索初核部門可由向分管常委負責改爲只對全委會負責。
但這一看似點中要害的建議,幾乎遭遇到了紀委所有委員的否決,“線索蒐集階段,知情者越多,走漏的風險越大,只怕還沒查,已經打草驚蛇。”
“這是一個美好的願望,但目前來看沒有可操作性。”常德市紀委紀監二室主任龔丹誠評價。
另一異見認爲,案子不是關鍵,關鍵在於紀委委員的組成結構,和人大政協一樣,領導比例高,紀委全會中,機關人員比例高,三分之二是紀委系統內部的,決策主體、監督主體和執行主體重合,實際上還是自體監督。
但紀委書記劉劍英卻執意要走得更遠。
他認爲,紀委辦案,應和司法辦案一般,“越透明,越民主,越會接近科學、公正的原則。”如果不出現干擾,他甚至希望,但凡重大疑難案子,均應開闢渠道,上全委會討論,最理想的狀態甚至是所有案子。
“並真正過渡到,紀委全委會掌握實際的決定權,以取代日常辦案中常委會代行的決定職能。”
至於如此可能帶來的成本和時間問題,他並不以爲然,“都是技術操作層面可以解決的。”2006年市紀委直接查辦的案件也不過十餘起,難度似乎並不大。
但呈現出的分歧並不樂觀,他需要說服的可能還不僅僅是幾個常委。在會後徵求紀委委員對改革的意見時,竟沒有一個委員贊同所有案件上全委會討論。
紀委委員、檢察院的一位姓楊的副檢察長強調,全委會應對重大制度進行決策,而不應該對具體案情行使決策權。他認爲障礙首先在委員們並沒有參與全部案卷調查,且缺乏專業知識,貿然定性,表面上是決策民主,實際上對當事人是不負責的。
另外,亦有委員認爲,定性量紀的改革能否取得實效,還取決於一系列與之匹配的附屬改革。
比如全委委員的相應履責應有制度約束,“紀委委員也生活在現實圈子裏,如果基於潛規則而集體默契,該怎麼辦?”龔丹誠說。
案件的會前通報和會後反饋機制的確立也被部分委員提及,“保密需要和委員必要的知情權如何平衡,如何在技術上規避?”
甚至年內頒佈的全會規則也已被挑刺,“目前的規則是全委會的召集,以及議題均由常委會決定,這意味着現實中完全可能被常委會左右。”楊姓副檢察長建議,增設委員在某些情況下提請召集全委會和設置議題的渠道,“監督和制衡必須是互相的,雙向的”。
對此種種,紀委書記劉劍英顯得坦然,“這麼多年的慣性,改變需要時間,應該循序漸進,急不得。”
紀委常規辦案程序
當地紀委一位官員講述了紀委的常規辦案程序:紀委信訪部門蒐集舉報線索,進行初步覈查,報分管常委同意,再報常委會討論立案與否,立案後進入案件檢察室,接觸當事人,展開調查取證,並最後形成一專題報告,可列定性建議,再報分管常委同意後,轉案件審理室,重新對檢察室的調查過程、證據的採用等方面進行審覈,並聽取當事人意見,經當事人簽字同意後,交分管審理工作的常委同意後,最終上交紀委常委會定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