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石化廣州分公司副經理劉同華8年內涉嫌受賄323萬4千餘元,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日開庭審理此案。
據檢察機關指控,劉同華在1998年至2006年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收受賄賂款共計323萬4千餘元。
1998年至1999年期間,時任廣州石化生產調度處副處長的劉同華,爲李某炒賣石腦油提供便利,先後7次收受205萬元。
2001年至2003年期間,任廣州石化環保部部長的劉同華,爲陳某獲得清洗油罐業務提供便利,先後11次收受28萬4千元。
2006年8月至11月期間,擔任廣州石化副經理並分管銷售工作的劉同華,利用手中權力,爲趙某炒賣非標準化油提供便利,並先後4次收受90萬元。
檢察機關認爲,劉同華的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對於公訴人的指控,劉同華表示沒有意見,並說自己現在非常後悔,希望能重新做人。
劉同華的辯護人則表示,檢察機關對部分受賄金額的指控不確切,陳某送禮給劉同華應屬於正常的禮尚往來。辯護人還指出,部分受賄事實也存在疑問。
本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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