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羅剎令] 現在企業裏面幾種假期比較混亂,職工也搞不清楚。請問:職工享受了探親假、婚假、產假等假期後還能再享受帶薪年休假嗎? [2007-12-28 15:39:25]
[李建]是,這也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因爲現在大家各種假都比較多,有探親假,結婚的有婚假,生小孩的女同志有產假,這幾個假之間是怎麼一個關係,也是這次條例制定當中反覆考慮的問題。徵求意見稿曾經規定,探親假是要衝抵年休假的,就是休了探親假就別休年休假了,當時是怎麼考慮的呢?認爲在年休假當中,如果你需要探親,你完全可以探親,就是探親這件事本身就可以做了。所以就考慮衝抵。 [2007-12-28 15:39:17]
[李建]在公開徵求意見中,許多地方和大部分網友都認爲,探親假和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目的不一樣,不應該規定相互衝抵。對這個問題,我們會同人事部和勞動保障部共同研究,我們認爲,從有利於職工角度來看,探親假不衝抵年休假更有道理,這樣既可以休這個,也可以休那個。他們提出這兩個休假功能不同,目的不一樣,所以草案最後還是刪去了關於探親假衝抵年休假的規定。 [2007-12-28 15:40:59]
[李建]對於婚假和產假,它同樣也是跟年休假功能不同的一種休假,同樣不應該跟年休假衝抵,和剛纔說的探親假是一樣的。如果職工按照規定享受了婚假和產假以後,仍然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就像享受了探親假以後,也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是一樣的。 [2007-12-28 15:42:09]
[網友12374rff]我家裏有好幾個教師,每年的假期是他們最幸福的事情。請問:《條例》中關於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不再享受當年年休假的規定是否意味着要限制教師的休息休假權呢? [2007-12-28 15:43:15]
[李建]這個問題我說一下。《條例》當中是這麼規定的,就是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就不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享受寒暑假的,主要是廣大教師,實際上這是爲教師做的規定。首先這一條我得先聲明,肯定不是限制廣大教師的休息休假權。 [2007-12-28 15:43:46]
[李建]那是怎麼回事呢?在咱們國家,學校一直實行寒暑假制度,在學生放寒暑假的時候,教職員工相應也是放假的,寒暑假的天數比較長,像寒假怎麼也得三個星期的樣子,寒假多的話可以五六週,這個時間比較長,這個時間長度遠遠超過了《條例》規定的帶薪年休假的天數。而且教師休寒暑假也是帶薪的,也是不扣工資的。 [2007-12-28 15:44:46]
[李建]基於這樣一個情況,就是寒暑假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爲了保障教師休息休假的權益,它跟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功能基本相同,這個功能是一樣的。在這種情況下,既有這個假,又有那個假,怎麼辦呢?我們考慮,爲了讓不同職業,因爲教師是一種職業,社會上有各行各業,能夠相對公平的享受休息休假的權利,不要造成有的多、有的少,同時也避免學校教職員工重複休假,給學校的教學秩序造成影響,所以就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就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意思就是你休了那個就不享受這個了。 [2007-12-28 15:45:39]
[主持人]就是不重複休假。 [2007-12-28 15:47:45]
[李建]對,不重複。但這個規定又是一個活的,它說多於這個不享受。按照規定,如果因故,比如因爲有工作安排確實沒有休息,也是經過學校領導批准,安排你這個期間幹什麼去了,你沒有享受到寒暑假,或者你享受了一部分寒暑假,這個天數少於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的規定應該享受的那個帶薪年休假的天數,出於這兩種情況,你還可以享受職工帶薪年休假,這樣就把這個關係處理的很有彈性,很好地銜接在一起。 [2007-12-28 15:47:37]
[李建]我們認爲,這麼規定恰恰是更有利於保護廣大教師的休息休假權利。剛纔說的那個規定怎麼執行呢?就是我剛纔介紹了,人事部和勞動保障部要制定實施條例,人事部制定的實施條例會對教師寒暑假和職工年休假怎麼銜接做具體規定,到時候看人事部的規定就清楚了。 [2007-12-28 15:48:32]
[網友羅剎令]據我所知,有些外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實行的年休假制度放假天數高於《條例》中規定的放假天數。那麼《條例》施行後,這些企業的職工所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是否也必須按照《條例》規定的標準執行? [2007-12-28 15:49:31]
[李建]這個應該說也是很多企業,特別是一些外企關心的,因爲有些外企是按照總部的一些規定,把一些做法移植到本企業來了,可能休假時間比較長。但是咱們這個條例規定的就是5天、10天、15天。首先來說,作爲行政法規,它規定的休假天數,對各類用人單位來講是必須執行的法定標準,各類用人單位,包括外資企業,首先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安排職工的帶薪年休假,就是說這個天數要按照這個來執行。 [2007-12-28 15:49:56]
[李建]但還得說第二句話,給予職工更多的福利也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組成部分,企業有權給職工創造更多的福利。因此,如果企業願意,完全可以在嚴格遵守法定的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基礎上,另外再增加一些有利於職工的福利措施,它有權這樣做,增加的福利措施裏也包括休息休假措施,就是它另行安排一些,這樣就是企業給職工另外的福利,就不屬於職工帶薪年休假的範圍了。 [2007-12-28 15:51:26]
[網友kkk234] 《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這裏的"確因工作需要"如何界定?會不會出臺《條例》的實施細則? [2007-12-28 15:52:54]
[李建]“確因工作需要”確實也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怎麼具體界定呢?這個比較難。因爲“確因工作需要”對於不同的單位有各種各樣的情形,情形不一樣。《條例》作爲行政法規,我們感覺還是不太方便來具體界定這個概念的多種情形,限於《條例》的篇幅,也不可能做這個規定。對於每個用人單位和每個具體職工,哪些情況屬於確因工作需要,應該結合這個單位和那個職工的具體情況,具體情況做具體分析,這個要到實踐當中具體去分析。 [2007-12-28 15:53:32]
[李建]但是解決這個問題,我想特別強調一點,單位如果確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它必須經過職工本人同意,咱們《條例》裏設定了這麼一個條件,一個必經程序。也就是說單位和職工之間要有一個商量,即使是用人單位提出了不休假的動意,就是說你是不是別休了,咱們這兒挺忙的,但是職工也有堅持休年休假的權利。 [2007-12-28 15:54:11]
[李建]單位安排你不休要徵得你的同意,這是職工的一項權益利,這一點我們感覺非常重要。有了這個前提,無論“確因工作需要”的情況多麼複雜,把雙方的協商機制建立起來了,這樣就有一個商量的機會。這樣的話,就可以防止某些用人單位以“確因工作需要”作爲藉口來隨意侵犯職工的帶薪年休假的權利,而且還得說一句,如果一旦發生了違背職工的意願,不讓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勞動部門、人事部門和工會,就應該依法履行維權的職責,幫助職工解決這個問題。 [2007-12-28 15: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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