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中國物業管理協會下發中物協[2008]1號文件。文件中建議,今後物業服務企業對從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秩序維護和協助開展安全防範的工作人員使用“秩序維護員”稱謂,而不再使用“保安員”的稱謂。
在這份《關於使用“秩序維護員”稱謂的指導意見》文件中提及,在實際工作中,物業服務企業對從事維護公共秩序和協助安全防範崗位的工作人員,大多習慣稱之爲“保安員”。
但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包括“維護相關區域內秩序的活動”,物業服務企業的職責包括“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安全防範工作”。同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也都明確物業服務成本中包含“秩序維護費”的內容,而並無“保安費”的表述。
中國物業管理協會認爲,“保安”一詞隱含“保證安全”、“保護安全”之意,與物業服務企業維護公共秩序和協助安全防範的職責並不相符。物業服務企業的秩序管理人員使用“保安員”稱謂,容易引起誤解,產生物業服務企業承擔“保證業主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錯覺。而以往也曾出現過業主以“保安”爲由追究物業服務企業管理責任的案例,引發諸多矛盾和糾紛。
“爲消除不必要的誤解,準確界定行業責任,建議今後物業服務企業對從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秩序維護和協助開展安全防範的工作人員使用‘秩序維護員’稱謂,不再使用‘保安員’的稱謂。”
物業公司|將陸續按照文件執行
上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告知,一般情況下,文件下發後,物業服務企業將陸續按照文件執行。“秩序維護員”的稱謂與其工作性質和職責非常貼切。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物業企業只能起到協助安全防範的作用,而小區治安保障是公安部門的職責。
滬上某物業公司負責人直言,保安的職責是協助做好安全防範,而並不是治安管理。“類似抓小偷,保安有義務協助警察工作,但其並不是第一責任人。”他告知,一旦業主的生命財產受到威脅,保安有義務第一時間通知警方,並配合其工作。但這並不代表保安肩負保證安全的職責,物業也不能承擔所有失竊財物的損失。
而如果有業主將車停放在了非停車位,保安也僅能勸說,並無強行阻止的權力。“法律沒有賦予物業或保安執法權。”
他補充,小區保安的職責是巡視所有設施是否處於正常使用的狀況,配合警方做好安全防範。而目前,物業收費標準中,也沒有“保衛治安”這項費用。
業主|何謂“秩序維護”
對於該文件,幾位接受採訪的業主都表示“強烈質疑”。
業主周先生直言在大多業主看來,保安的主要職責是維護小區安全。“而稱謂的改變無疑是規避的物業公司本應該承擔的責任”。他舉例說,一旦因保安工作疏忽而導致失竊,物業公司必然將按照“秩序維護”的說法而逃避應承擔的責任。
而網名爲“春風吹又生”的業主則認爲,“如果僅僅是維持秩序,那麼維護員沒有存在的必要,完全可以實行業主自治。”他質疑,如果保安僅做到看見竊賊後報警,而在警方抵達之前不採取任何行動,那麼是否可認定其已經起到了協助職責呢?
一位白姓業主更是疑問,何謂“秩序維護”,維護到何種程度算是盡到義務,物業公司通過何種途徑證明其維護了秩序。他認爲,以上問題得不到明確,“秩序維護員”便很難發揮作用。
律師|保安身份未被法律授予
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馬康年律師告知,目前“保安”並沒有得到法律的授權。“這個職業的權利和義務,社會地位以及作用都沒有被法律界定過。”他解釋說,這個盲點是導致保安與業主糾紛的根源。而中國物業協會發出的此文件,其原因可能是爲了避免保安因濫用權利而受到指責,或是爲了縮小保安被業主加重了的職責範圍。
他坦言,“秩序維護”尚需要細化。如果是維護物的秩序,那麼物管員便可勝任。如果是維護人的秩序,那麼這個概念中必然包含保護安全的層面。他直言,稱謂的改變容易引起歧義,“或許很多業主因擔心物業公司將推卸責任而拒交物業費。”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最後提及,物業服務企業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與業主進行充分協商,確定“秩序維護管理”的內容,儘量避免使用“保安服務”、“提供安全防範服務”、“維護社區治安”等用語,以減少管理服務糾紛,規避企業風險。
|